臨湘:土銃亦是槍支 非法持有觸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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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網訊 圈養山羊常遭野豬、野狗侵害,私藏一把土銃進行驅趕,殊不知觸犯了刑法。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臨湘市公安局詹橋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的家中查獲其非法持有的土銃一把。經鑑定,該土銃認定為槍支。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不具備配備、配置槍支的資格。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臨湘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槍支系違禁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槍支進行破壞活動,我國對槍支進行管制,僅有依法取得配槍和持槍資格的人員方可配備槍支,非法持有槍支觸發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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