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搶奪毒品未遂轉劫財 三名男子難逃法律嚴懲

湖南法院網訊 周某、劉某、向某獲知被害人文某可能持有毒品,為吸食毒品,3人當即對文某實施搶劫,搶奪毒品不成便逼問其銀行卡密碼,劫財10300元。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因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劉某和被告人向某因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兩年六個月。搶劫的違法所得需退賠被害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向某在明知周某有搶文某毒品想法的情況下,向周某通風報信文某所在位置。隨後,周某駕駛小轎車到達現場,待文某下樓,即持刀將其挾持上車。在車上,周某用約1米長的細鐵絲將文某的右手和左腳捆住,並將車開至無人的地方。向某見狀,遂將情況告知劉某,劉某隨後也騎摩托車趕到。3人經詢問得知文某身上沒有毒品後,周某遂威脅文某交出錢財。在此情況下,文某將自己身上一張銀行卡交出,並說出密碼。之後,劉某在ATM機上取走銀行卡內10300元現金,周某將所得贓款分給被告人劉某和向某各3000元。被害人文某則趁3人不注意時,藉機逃脫。

案發後,被告人周某、向某向臨湘市公安局投案。 周某歸案後,還交代其持有一把火藥槍和一把改制射釘槍以及槍支藏匿地點。經鑑定,周某所持有的兩把槍形物均認定為槍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劉某、向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周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在搶劫的共同犯罪中,周某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向某在搶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周某、向某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周某持刀搶劫、為吸食毒品實施搶劫,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劉某、向某為吸食毒品搶劫,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由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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