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检察分院与多单位联合会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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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检察分院与多单位联合会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扎实推进全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际成效。近日,锡盟检察分院会同锡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盟公安局及盟司法局结合我盟实际,联合制定了《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确保对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依法严惩、打准打实,真正做到协同作战,保护百姓平安。

锡盟检察分院与多单位联合会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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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合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盟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向党委政法委书面报告机制,做到一案一报告,推动形成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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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

坚持“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并重,依法准确认定黑恶势力。“打早打小”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发现的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及早打击。“打准打实” 是指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于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守《“两高”指导意见》确定的法定标准,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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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案

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办案质量。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注重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坚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等依法从宽,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对于查明案件重大犯罪事实发挥重要作用或在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建立线索移送、通报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和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各自立案的案件或发现的线索,认为互相之间应当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发现线索的机关,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对不属于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管辖的,由接受机关通过同级机关向有管辖权限的主管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系指定管辖的,由办案机关报送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上级机关,该上级机关负责向本地区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各机关在线索移送时应当填写统一制发的线索移交表,并由接收机关出具回执,确保线索移送接收工作及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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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

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属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应当在明确性质后3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简要案情;一般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7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5日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15日前、移送审查起诉30日前介入。监察机关在办理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收受贿赂、渎职等案件过程中,邀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的,依照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派出联合督导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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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护机制

建立举报人、证人、在押举报人员等保护机制。各机关对发现和收集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严格管理,严防泄密。对举报人、证人等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不露面貌”、“改变声音”等技术性处理措施,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对相关人员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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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宣传协作机制

各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一网两微”及时发布扫黑除恶知识、典型案例等,提高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各机关对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及正在办理的案件较为敏感的情况的宣传报道,应当在发布信息前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确保宣传信息准确、宣传效果良好。

锡盟检察分院与多单位联合会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锡盟检察分院与多单位联合会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为全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支撑,统一了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理念,建立健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长效合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对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案件依法严惩,除恶务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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