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盟檢察分院與多單位聯合會籤《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協作機制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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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检察分院与多单位联合会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為堅決打贏掃黑除惡攻堅戰,全面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盟委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動長效機制,破解重點難點問題,紮實推進全盟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實際成效。近日,錫盟檢察分院會同錫盟監察委員會、盟中級人民法院、盟公安局及盟司法局結合我盟實際,聯合制定了《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協作機制的若干意見》,確保對涉黑涉惡及“保護傘”案件依法嚴懲、打準打實,真正做到協同作戰,保護百姓平安。

锡盟检察分院与多单位联合会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1

總體要求

堅持黨的絕對領導,確保形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合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全盟兩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在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堅強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既各負其責、依法履職,又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建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向黨委政法委書面報告機制,做到一案一報告,推動形成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強大合力。

2

準確認定

堅持“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並重,依法準確認定黑惡勢力。“打早打小”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發現的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及早打擊。“打準打實” 是指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於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應當嚴格遵守《“兩高”指導意見》確定的法定標準,既不能降格處理,也不能人為拔高。

3

依法辦案

堅持嚴格公正執法,確保辦案質量。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注重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依法保障律師各項訴訟權利,結合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要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堅持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重大黑惡勢力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對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情節較輕的涉案人員等依法從寬,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對於查明案件重大犯罪事實發揮重要作用或在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

建立線索移送、通報機制

紀檢監察機關和審判、檢察、公安機關各自立案的案件或發現的線索,認為互相之間應當通報、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發現線索的機關,向本地區同級相關機關通報、移送。對不屬於本地區同級相關機關管轄的,由接受機關通過同級機關向有管轄權限的主管機關通報、移送。案件係指定管轄的,由辦案機關報送作出指定管轄決定的上級機關,該上級機關負責向本地區相關機關通報、移送。各機關在線索移送時應當填寫統一制發的線索移交表,並由接收機關出具回執,確保線索移送接收工作及時規範。

5

建立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制

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公安機關認為屬於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應當在明確性質後3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通報簡要案情;一般涉黑涉惡犯罪案件,原則上應當在提請批准逮捕7日前、移送審查起訴15日前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涉黑涉惡犯罪案件,原則上應當在提請批准逮捕15日前、移送審查起訴30日前介入。監察機關在辦理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犯罪,收受賄賂、瀆職等案件過程中,邀請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調查的,依照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調查活動的相關規定進行。對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聯合掛牌督辦,必要時派出聯合督導組指導工作。

6

建立保護機制

建立舉報人、證人、在押舉報人員等保護機制。各機關對發現和收集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應嚴格管理,嚴防洩密。對舉報人、證人等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對擬出庭的證人、鑑定人,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採取“不露面貌”、“改變聲音”等技術性處理措施,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共同做好對相關人員的保護工作。

7

建立宣傳協作機制

各機關應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宣傳力度,利用“一網兩微”及時發佈掃黑除惡知識、典型案例等,提高人民群眾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認識,營造“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濃厚氛圍。各機關對掃黑除惡工作開展以及正在辦理的案件較為敏感的情況的宣傳報道,應當在發佈信息前向相關單位進行通報,確保宣傳信息準確、宣傳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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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意見》的出臺為全盟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實支撐,統一了各職能部門的執法理念,建立健全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長效合作機制,形成打擊合力,確保對黑惡勢力犯罪及“保護傘”案件依法嚴懲,除惡務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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