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貸了140000元,還車貸的銀行卡顯示是159600元,車主質疑:多出的19600元是啥錢?

近日,一段“奔馳女車主維權”的視頻引爆網絡。無獨有偶,烏蘭察布市的張先生也遇到了類似情況。

今年3月7日,家住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的張先生在呼市慶鼎二手車市場裡的“車行天下”店購買了一輛路虎極光,一共花了24萬元,首付10萬元,剩餘14萬元分期貸款。

可張先生拿到車貸卡時傻了眼,貸了14萬元,車貸公司呼市百興金服公司不知道怎麼多扣除了19600元,張先生感覺莫名其妙。

“買車辦貸款不給合同”

4月9日,張先生向記者回憶稱,2019年3月7日,簽完合同,除了向“車行天下”支付了10萬元的首付款外,他還向呼市百興金服公司支付了2000元的服務費和1500元的GPS設備費用。剩餘的14萬元,分3年還清,每月還4845元,一共需要還款174384元。

“除了這3500元再沒有其他費用。”張先生說,這是當時呼市百興金服公司給他的承諾。

之後,雙方在簽訂合同後,張先生就把車開回了家。

4月3日,張先生拿到用於還車貸的銀行卡,張先生說,銀行卡的流水顯示貸款的金額是159600元,不是140000元,而且都被呼市百興金服公司扣除了。“當時貸的是14萬元,怎麼就成了159600元,怎麼會多出19600元?”張先生不解。

此時,張先生才想起來當時只顧著買車心切,“雖然簽訂了合同,但是也沒拿合同,只是當時讓我看了一眼。”

之後,張先生向呼市百興金服公司詢問,“每次給我的答覆都是這屬於正常,而且也拒絕給合同”。

“不給合同是行業規定”

9日10時左右,記者聯繫了呼市百興金服公司給張先生辦理車貸的工作人員劉玲,她給出的答覆是,多出的19600元,是一年半的利息,但是月供還得正常支付。

當記者詢問,如果19600元是一年半的利息的話,那麼19600元是否包含在三年連本帶息的總金額174384元時,劉玲稱有事掛斷了電話。

之後,記者多次撥打劉玲的電話,但都被對方掛斷。

記者更換電話撥打後,劉玲告訴記者,她已經不在呼市百興金服公司工作了,並給了該公司劉姓主管的電話。

“當時簽完合同也讓張先生看了,不過沒有給他合同。”劉主管說,“合同一式三份,銀行、客戶和車貸公司各一份,把客戶的那份給了車管所,他們車貸公司的給了公司總部。”

當記者提出能否看看合同或者是複印件時,劉主管說,目前他們手上也沒有合同,合同都交到總公司了,而且也不會向其他人出示合同。

“當時簽完合同時是否會向客戶說明不給合同?”記者追問。

劉姓主管說:“當時並沒有提醒,只是讓客戶過目了,而且不給合同也是行業規定,不是他們一家車貸公司不給客戶。”

對於銀行卡里多出的19600元,劉主管稱,19600元是包含在3年貸款的總費用裡面,不是額外收取張先生的。

“19600元是利潤”

那麼這19600元具體是什麼錢?劉主管沒有給記者介紹,只是稱收取這些款項是行業規定,具體是啥錢可以找公司負責人瞭解。

19600元到底是怎麼產生的,記者來到位於呼市西二環附近的呼市百興金服公司,並見到了該公司的負責人張龍。

張龍說:“19600元是首付款裡的利潤,而且這個事情在辦理業務時,業務員也都會向客戶解釋清楚的,至於當時的業務員跟沒跟張先生解釋就不清楚了。”

當記者問道,19600元的利潤怎麼算出來的,張龍說:“至於怎麼算出來的,這個告訴你不合適吧。”

隨後,在張龍出示的《車輛清收協議》中,記者看到,“乙方於2019年3月7日由甲方擔保向銀行申請辦理汽車專項分期人民幣159600元整……”在協議落款處有乙方簽字和手印。

“與客戶籤《車輛清收協議》時,如果客戶提出要協議是可以給客戶的。”張龍說。

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振英表示,不給消費者提供合同,是一種違法行為,每個消費者必須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才能改變他們所說的“行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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