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必須丈夫同意?浦東新區這事兒給您“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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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歡迎來到“影視愛領咻”,夫妻少有不吵架的,但吵架大多是“床頭吵架床尾和”,吵得厲害的時候,日子就過不下去了,這其中,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不要孩子了。那麼,這事兒,是不是妻子就可以做主呢,是不是不經過丈夫同意,就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呢?一起來看看吧!


【卷宗索愛】

對於終身大事,我們都有這樣的認識,認為在同學之間產生的戀情最牢靠,畢竟,同學時代,雙方都很單純,而且這個時候抬頭不見低頭見,所以,或者做值日,或者交作業,或者有個共同的興趣班,甚至老鄉聚會,在一起的機會很多,產生小火花的機會也就增加了,但這樣的產生愛情,也不是絕對的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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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麼一對,雙方是初中同學,2008年確定了戀愛關係,經過兩年的磨合,在2010年最後一天登記結婚,但雖然有了結婚登記之事,卻沒有婚姻生活之實,婚後,他們的婚姻成了“三無”婚姻:無結婚儀式,無共同生活,無子女。之所以如此,還要追溯到婚前,結婚前,女方曾懷孕流產,或許因為這事兒壓在心底,所以,婚後就常常為一些瑣事就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眼看日子過不下去了,結婚不到半年,張某就要求離婚,法院綜合考慮,覺得離婚太過輕率,於是,很快判決不支持。

“不支持離婚”的判決剛過去一年時間,張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令法院解決雙方的婚姻關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時候,舒某也考慮這樣的日子“耗”下去,也沒什麼意義,所以,決定,如果張某堅持離婚,那麼,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在結婚登記當天墮胎,要求賠償自己生育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並依然分割共同財產。


【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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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調查認為,其中事實清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所以,准予雙方離婚。對於說女方擅自流產侵犯其生育權,並以此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卻不予支持!


【談情說法】

1.生育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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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口子,她怎麼能單獨決定流產呢?這是婚內很多男人的想法,但在我國,懷孕後是否生育子女,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五十一條規定],也就是生不生孩子,決定權完全在女方。

2.胎兒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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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也並非說女方就可以為所欲為,比如,對於胎兒而言,他們一旦出生,有了“獨立呼吸”就成為了真正的法律上的“人”,享受法律賦予的獨立權利能力,所以,在這個期間,不管女方是剛懷孕,還是面臨臨盆,她們有權終止妊娠。

3.丈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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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生孩子這件事,法律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作為丈夫,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就是呵護好你們家“那口子”,“細緻入微”也好,“關愛備至”也罷,至少,至少,至少做到“相敬如賓”吧,不是有句話叫“世界是一面鏡子,你對它笑它就笑,你對它哭它就哭”,而老婆就是“你的全世界”,所以,除了“愛”,還是“愛”,即使她是“熟女”一枚,也要爭取將其寵成小鳥依人的“丫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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