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讀:視覺中國的版權“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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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視覺中國聲稱擁有“黑洞”照片版權一事不斷髮酵,引發多方關注。針對此事,知產力邀請了多位知識產權“大咖”,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予以解讀,以饗讀者。

專業解讀:視覺中國的版權“黑洞”


解讀人: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1)“黑洞照片”是作品嗎?

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這個定義其實非常抽象,並不能給出一個較為清晰的判定標準,因此,在著作權法中,出現了很多補充判定作品構成的原則。

其中,有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客觀事實不受版權保護”,即被人類發現的歷史真相、客觀事實、事物性質等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王遷:《古文點校著作權問題研究》,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3期。]

原因在於,純粹的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和唯一狀態的,獨立於人們的主觀意志而存在,因此不存在人類創造的空間。對於純粹的客觀事實,由於與人類的創造無關,不具備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構成要件,是不能構成作品的。

因此,純粹表現黑洞這種客觀現象的科學成果,本來是難以構成作品的

但是,“客觀事實不受版權保護”原則的適用又有一個例外,就是寫實類的“攝影作品”。儘管寫實類的攝影作品的創作中也包含了對於角度、光線等因素的選擇,但表現出來的仍然是現實中存在的客觀場景而非人腦中創作的圖案,因此,儘管寫實類攝影照片屬於對客觀事實的忠實反映,但並不影響其構成作品。

(2)“黑洞照片”是“攝影作品”嗎?

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謂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根據這一定義不難判定,“黑洞照片”在我國並不構成受版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

原因在於,黑洞是由質量足夠大的恆星在核聚變反應的燃料耗盡後,發生引力坍縮而形成,它產生的引力場是如此之強,以致於大量可測物質和輻射都無法逃逸,就連傳播速度極快的光子也逃逸不出來。

簡單來說,就是人類拿著攝影器材去拍攝“黑洞”,是無法拍攝出照片的,因為光線根本無法逃逸“黑洞”,因此,“黑洞照片”是無法通過普通拍攝取得的,自然也不符合“攝影作品”的定義

那麼,“黑洞照片”究竟是怎麼得來的?從一些側面信息我們不難了解到,“黑洞照片”實際上是科研機構利用大數據和分析進行模擬後製成的圖片,帶有“客觀數據基礎+人力後期製作”的特徵,因此儘管不構成“攝影作品”,但仍然可以構成其他形式的作品類型,而且由於加入了人力編輯的後期創作,因此其構成作品也並不違反“客觀事實不受版權保護”原則

(3)“黑洞照片”究竟是什麼類型的作品?

“黑洞照片”的版權歸屬問題近期將另作分析,僅就照片本身而言

,在我國可以構成現行《著作權法》上的“圖形作品”並受到保護。

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謂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從“黑洞照片”不難看出,其同樣是建立在大數據基礎之上用一種獨特的色彩呈現方式將一種人們肉眼本來不可能看到的想象圖景通過色彩的懸殊變化而表現出的“黑洞”現象的外部特徵和結構,因此符合“圖形作品”的定義,具體而言屬於一種反映天文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結構的“示意圖”。

解讀人:熊文聰 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

這兩天,有關“黑洞照片”的消息引發熱議,不僅有科學界,還有法律界。當然法律界關注的是另一則相關新聞,即視覺中國公司申明主張對其享有版權,並在其圖庫中明碼標價

筆者認為,在探討是否侵犯著作權前,首先要回答

涉案智力成果是否享有著作權。本事件一個非常有趣的話題就是“黑洞照片”是否應當享有著作權保護——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著作權法的宗旨在於激勵創作,其潛臺詞是如果某種智力創作成果不需要著作權的激勵也能產生,則沒必要依賴著作權的保護。另一方面,這樣的智力創作成果一旦受到著作權保護,則意味著該智力成果受私人控制,其必然徒增公眾使用該智力成果的成本。視覺中國之所以遭人詬病,其首要原因還不在於其在權屬上冒名頂替,而在於其製造了一種緊張氣氛——對如此珍貴而稀缺的照片,大家本以為可以自由分享和交流,卻突然揮出個法律的大棒,導致人們對整個著作權制度的質疑和反感。

這是“黑洞照片”不應當享有版權的外部原因,就內在原因而言,其也不滿足作品的構成要件,特別是不滿足獨創性的法經濟學基礎——特別稀缺的資源,不應當成為財產權的客體

媒體借“黑洞照片門”事件還挖了挖視覺中國的家底。最新披露的2018年三季報顯示,其營收和淨利潤均保持兩位數的穩定增長,前三季度實現收入7.01億元,同比增長20.97%;淨利潤2.20億元,同比增長35.31%,其中貢獻80%營收的核心業務“視覺內容與服務”,正是被眾人質疑“釣魚維權”部分,近7年涉訴訟1000多起,把版權作為斂財的工具,其才是真正的黑洞概念股!

筆者認為,對經營者行為正當性的評價需要回歸法律的理性,而不應過於情緒化。著作權本身就是一項財產權,權利人通過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謀利或通過訴訟積極維權是法律賦予其的權能,具有不容置疑的正當性,至於價格多寡,則由買賣雙方所處的市場決定,也無可厚非。

據筆者瞭解,批量圖片集中維權的案件這幾年大幅湧現,乃至踏破了個別法院的門檻,有法官甚至抱怨自己在為幾家圖片公司免費打工,而造成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是訴訟成本低,由於受較低的收費標準的激勵,圖片公司都願意到法院打官司;

其二是管轄的變化,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由於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往往處於網絡環境,而幾家大的圖片公司所在地又都是北京,這便導致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過度集中在北京各基層及中級法院審理,使得知識產權庭的法官們不堪重負;

其三,很多圖片公司手中握有的版權在權屬上是有瑕疵或疑問的,照理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採信標準和圖片本身的非物質屬性,僅僅提供網頁、水印和與第三方簽訂的授權協議並不足以證明其權屬。

這就是2010年“華蓋創意訴中國外運”案一審法院的邏輯,其認為:“華蓋公司未能就Getty公司在涉案宣傳畫冊形成時間之前是否擁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事實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從而華蓋公司亦不能根據該公司授權而享有涉案圖片相關權屬及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再審時,將權屬的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認為:“Getty公司系美國知名的專業攝影圖片提供商,涉案圖片上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並標註了‘本網站所有圖片均由Getty公司授權發佈,侵權必究’等字樣,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應認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為作者,並享有著作權……重慶外運公司既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不屬於Getty公司,亦未能證明其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據。據此,可以推定涉案圖片在重慶外運公司2006年使用之前已經公開發表”。

但筆者認為還可以深層次來思考以下三點:

其一,在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認定著作權權屬問題的同時,還應結合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和規則加以考量;

其二,Getty公司作為原告的利益相關方,在其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所提交的書面材料還應綜合全案證據材料加以評判;

其三,基於圖片都是由專門的攝影師拍攝的情形,對於一家公司的水印是否足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司法需要審慎評定。

總而言之,“黑洞照片門”事件實際上蘊藏著很多值得挖掘和研究的法律論題,希望這些真問題能啟迪人們的思考,而不被一些假熱鬧所掩蓋。

視覺中國圖片權屬那些事

解讀人:唐勇 北京市恆德律師事務所主任

(1)“視覺中國”依據的美國蓋帝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到底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授權還是普通的商業代理授權?

曾經活躍於維權一線的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2016年8月後維權主體更換為漢華易美(天津)圖像科技有限公司)在維權中所依據的權屬核心證據有二:其一是上述確認書,其二是網站上的©標註

從確認書的內容來看,未能標明“視覺中國”取得了著作權的哪個權利種類、授權期限亦未敘明,更沒有關於獨佔性授權的體現。文中確認的是“視覺中國”在國內擔任唯一授權代表有權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的代理權利,筆者認為該確認書更符合商業代理授權性質,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授權

(2)“視覺中國”標註©具有何種法律意義?

眾所周知,©是國際通行的版權標記,是標明權利人的符號。“視覺中國”標註©體現在其網站上展示的所有圖片項下,是一種模式化的標註不能說明其對所有圖片均具有版權權利

。“視覺中國”網站存有大量代理銷售圖片,版權仍屬於原始權利人。“黑洞”一圖的版權標記更是直接體現了“視覺中國”對版權標註的混亂。

其次,美國蓋帝公司在加拿大、美國等域外網站同樣也就相同圖片加註了©標記,這與“視覺中國”的維權依據是衝突的,視覺中國至多僅從美國蓋帝公司取得了版權的部分權利,並非享有作品的完整版權,加註©缺乏依據。

“視覺中國”網站的版權標記具有不確定性及易修改性,這與影視作品、音像發行物的的版權標記具有根本區別,法院應對這種加註©的行為慎重對待。

(3)“視覺中國”是否違反了域外證據要求進行認證的規定?

從“黑洞”圖片來看,顯然這張圖片並未經過相關大使館的認證。如果無人質疑,該圖片很可能今後也會進入維權程序。視覺中國以往就域外圖片僅僅在認證的時候體現了數個品類名稱,並未就圖庫進行認證。數以百萬計的域外圖片(很多都是在認證文件產生之後創作完成)就這樣堂而皇之的繞開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證規定進入了視覺中國的維權圖片庫。

(4)被訴主體是否有機會審查“視覺中國”維權圖片的授權種類、範圍、期限等案件要素?

在眾多的涉及域外圖片的訴訟中,“視覺中國”鮮有提供原圖及作者的授權文件。被訴主體根本沒有途徑可以審查到視覺中國取得權利的期限、種類等權利文件,法院直接根據©標記認定視覺中國享有獨佔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對被訴主體是極其不公平的。從圖片的水印上看,大多數都有作者的名字,這種不提供原始作者授權鏈文件的規模化維權做法也不值得提倡

作為專業的圖片版權公司,圖片維權本無過錯,但是應在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完整的權屬證據鏈條,以便給被訴主體充分的審核及辯駁機會,否則,這種質疑的聲音還會一直持續下去。

“黑洞照片”事件背後的圖片版權維權困境

解讀人:陳斌寅 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1、本次事件的發酵從“實踐層面”上看是對著作權權利證明機制的再次爭議

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條規定是匹配著作權法上作品權利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便自動產生的理論基礎,但實踐操作過程中確存在較大的爭議,爭議的焦點就是著作權利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若無上述規定,按照一般的舉證原則,原告證明自己的權利至少要經過以下幾個環節:

1) 權利的來源,包括權利取得的方式是創作完成原始取得權利還是經授權繼受取得;

2) 權利來源的時間;

3) 權利的性質,尤其是的經授權獲得權利的情況下是否有單獨維權權利;

4) 權利的存續,即權利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

但是因為《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存在,目前實踐中作品權利人似乎只要證明作品署名為自己,就能完成初步的權利舉證。而這種現象在圖片著作權維權案件中更為普遍。

本次事件中被各位苦主和吃瓜群眾猛烈炮轟的視覺中國,在其網站上刊登了“華蓋公司與正林公司著作權糾紛案”,本案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也正是在本案中明確了圖片權利人只要證明署名就完成初步權利舉證義務,並由此一定程度上引導了此後同類案件裁判的標準

但此認定卻大大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包括作品的近似性、其他近似作品的創作在先、原告是否存在對近似作品的接觸和借鑑等問題,統統都轉而由被告舉證。但實踐中大部分被告都是資源有限、勢單力薄的個人或中小企業,在浩如煙海的圖片中進行作品鎖定、分析顯然無法承受其重,因此在絕大部分案件中被告敗訴也就不足為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事件中視覺中國還承認對上傳作品存在審核不嚴的問題,也就是說對經授權或轉讓繼受取得的權利來源證明很可能存在嚴重舉證困難或瑕疵,這一表態對今後案件中法院會不會加重類似視覺中國這樣所謂權利人的權利證明義務,值得關注。

2、“黑洞”照片再次引發了科學技術成像是否有著作權的討論

關於黑洞照片著作權的問題,目前輿論焦點似乎都聚焦在歐洲南方天文臺是否已經授權視覺中國使用圖片。但對黑洞照片本身是否擁有著作權的討論似乎並不多。

在有限的討論中,我們注意到一種觀點認為圖片獨創性不夠,因此沒有著作權。在類似取景成像圖片沒有先例,且為成像機構獨立完成的情況下,是否有著作權認定的關鍵是“創”,即本案圖片創作是否有一定的智力創造高度

這個問題首先涉及到的是涉案圖片到底是什麼作品的認定。如果是攝影作品,則因為取景角度和方法的單一,在假定黑洞並無有形變化(如類似月盈月虧那樣的天體變化),極有可能因為表達受限或者“創作過程”的智力投入空間不大,而導致結果沒有獨創性,最終認定不構成作品。

但如果將其認定為圖形作品或者其他無名作品,結合目前黑洞成像並非簡單固定取景、聚焦、快門、成像的過程,而是不同天文設備長期觀察和演算的成果,即便其是科學觀察的結果,但如果演算成像過程中存在取捨、渲染的空間,則目前的黑洞圖片仍然是有著作權的,反之若算法固定,尤其是算法過程單一、恆定,則所產生圖片仍然因為表達受限或者說沒有獨創性而不存在著作權。

因此,對目前圖片的“身份”進行界定,是後續討論著作權歸屬的必要前提。當然,同樣值得一提的是,黑洞圖片結合其創作過程,最終被認定擁有著作權的話,也需要結合公共利益考慮,是否需要被“法定許可”,以便為了公共福祉而允許大家在更大範圍內使用。

目前圖片使用人最為頭疼的問題之一是找不到所中意圖片的權利人,搜索引擎已經開始提示圖片“版權”,但在追根溯源方面做的並不好。當然,將全部權利追溯工作都交給搜索引擎無論從技術還是成本角度來看,都不現實。

因此,為了培養圖片市場的良性著作權環境,權利人更應該思考如何讓使用人方便或者快捷地追溯到真正權利源頭,而不是諱莫如深,甚至放任侵權後採取“割稻”式的維權模式或者說商業模式

同時圖片平臺更不應當使用諸如領導人肖像、國旗國徽、他人商標原始設計圖等明顯著作權不屬於平臺的圖片來作為維權標的,這樣不僅有損平臺的公眾形象,還會對目前逐漸形成的有序版權市場形成破壞性的衝擊。

解讀人:彭洪慶 某公司法務

傳播是宇宙存在的本能,生命是傳播的結果,沒有傳播就沒有生命。本次“視覺中國”因黑洞照片版權事宜引發輿情風暴,面對全網的口誅筆伐,正是對生命傳播本能遭到壓制的宣洩。

4月10日,事件視界望遠鏡(EHT)揭曉了人類歷史上首張黑洞照片,照片的主角是室女座星系團中超大質量星系Messier 87中心的黑洞。這張歷史性的照片拍攝動用了全球8臺望遠鏡,超過200多名科學家參與,“沖洗”過程就花了2年,事情到此,可知該照片應該是合作作品,發佈原版機構是:ESO歐洲南方天文臺,版權歸屬為EHT團隊。

ESO歐洲南方天文臺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德國和中國都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相應作品版權保護都適用國民待遇,根據ESO歐洲天文臺的版權公約顯示:

“除非特別註明,在ESO官網上發佈的圖片、視頻和音樂,以及新聞稿、公告、博客文章和標題的文本,均根據知識共享署名4.0國際許可協議(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獲得許可,並可在非獨家基礎上免費複製,前提是內容的來源被清晰地標明且對用戶可見。

上述聲明可以理解為:只要你註明了來源(黑洞的來源copyright EHT Collaboration),無論商業宣傳還是普通傳播使用都沒問題,無須購買版權。

這裡探討一點:如果視覺中國對“黑洞”照片再創作,並具有獨創性,根據著作權法,視覺中國當然可以對再創作的新作品聲明版權,但是回看視覺中國的黑洞照片明顯不具備獨創性,僅是簡單編輯,也缺乏顯著性特徵,沒有脫離ESO原版照片內容,無法區分與一般攝影愛好者的編輯圖片,很難構成新作品。權利基礎都不存在,何談限制他人使用?

筆者作為從業者,近些年也是碰到了諸多版權商業維權案件,俗稱:版權收割。這種盈利模式不單在圖片設計領域,音頻音樂也有。筆者支持合理維權,尊重創作者的勞動和智慧。在我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浪潮下,司法審判從原先的填平補償原則轉變到懲罰賠償原則,讓非法侵權者遭受到嚴厲的懲罰,這樣才可以激發全社會的創作熱情,讓真正的創作者得利,這裡還是要兼顧到傳播效應,否則作品無法傳播則無法體現價值。

但某些利用法律漏洞,偷換概念拓展權利邊界的惡意維權則屬於人人喊打的範疇

,這對行業發展只有壞處沒有好處!不管是傳統主流媒體,還是網絡新媒體,都是附帶有公益屬性的,與盈利性企業的商業宣傳推廣不同,媒體轉載一些文章、圖片,通常是出於傳播信息的目的,而且很多二次轉載並不存在侵權、牟利的主觀故意,傳播的也是正能量。縱容“維權碰瓷”之風,勢必吸引部分心術不正之人走捷徑,更會扭曲版權保護的生態,同時給正常宣傳報道帶來干擾。

縱觀全球各國《版權法》的百年發展歷史,就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在不停的調整適應,古今中外莫概如是,歷史的進程往往是被偶然事件觸發改變的,筆者希望“視覺中國黑洞輿情”事件可以作為觸發我國《著作權法》修法的契機,儘快修訂出適應新時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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