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變更撤銷裁判規則

遺囑變更撤銷裁判規則

1.遺囑人死亡前變更遺囑行為有效——車英訴萬某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遺囑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對自己的財產予以處分及安排,在其死亡後才發生繼承效力的行為符合遺囑的構成要件。故在遺囑人並未死亡的情況下,該遺囑並未生效,遺囑人有權對該遺囑予以變更或撤銷。

案號:(2009)南民一初字第162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2.被繼承人行為和遺囑不一致的,視為遺囑被撤銷——潘小萌訴潘月法定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隨後又將遺囑涉及的房產賣給繼承人之一,並在繼承開始前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該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該行為與遺囑內容不一致,視為被繼承人撤銷該遺囑,在繼承開始後,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2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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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證遺囑撤銷後,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李某遺囑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存在不同形式的內容相互牴觸的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遺囑在前,公證遺囑在後,公證遺囑的內容與自書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當事人撤銷公證遺囑的,自書遺囑的效力自行恢復。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3月19日第7版

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權撤銷已生效共同遺囑——山東日照中院判決牟乃分與盧振林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本案要旨: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

案號:(2011) 日民一終字第553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2年8月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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