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吉林亮劍 】 吉林通化兩市公開宣判三起涉惡案件

4月12日,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柳河縣人民法院分別公開宣判3起涉惡案件。

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對寧健志、寧大偉等十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詐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串通招標、非法處置查封財產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以被告人寧健志、寧大偉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玉良、呂明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沃地凇公司、雪狼保安隊為幌子,採用暴力和軟暴力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多次實施詐騙、故意傷害及尋釁滋事、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串通招標等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寧健志、寧大偉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先後實施詐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對以被告人寧健志、寧大偉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應依法予以嚴懲,按該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該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首要分子寧健志有期徒刑二十年、寧大偉有期徒刑十九年,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九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罰,並處罰金,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餘萬元。在案扣押財產均依法處理。對一名被告人宣判無罪。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張銓哲、焦旭等九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銓哲、焦旭、張士玉、許成德等人,於2018年6月至8月期間,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通化市東昌區範圍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銓哲、焦旭、張士玉、許成德、張柞偉、盧久鵬、侯昊辰、劉雁繽、孫楠等九人無視國家法律,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銓哲、焦旭、張士玉、許成德四人被認定為惡勢力,張銓哲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不等刑罰。

柳河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春龍等五人惡勢力犯罪集團販賣毒品、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春龍自2016年以來經常糾集社會閒散人員被告人曲景慧、劉遠光、郭強、張猛等人(包括另案處理的孟祥偉),以梅河口市“哆來咪”歌廳為主要聚集地,李春龍為首要分子,成員曲景慧等人較為固定,有明顯的層級劃分以及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2016年至2018年期間,以暴力、威脅手段在吉林省柳河縣、梅河口市等地多次實施販賣毒品、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李春龍等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被告人李春龍、曲景慧、郭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春龍、曲景慧、郭強、劉遠光、張猛以非法拘禁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其中,李春龍實施非法拘禁行為五起,郭強實施非法拘禁行為五起,曲景慧實施非法拘禁行為五起,劉遠光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兩起,張猛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兩起;李春龍、曲景慧、郭強出於滿足其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為動因,無事生非,持械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隨意恐嚇他人,兩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應從重處罰。李春龍、張猛明知毒品而故意販賣,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李春龍販賣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張猛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屬情節嚴重;張猛糾集王俊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認定被告人李春龍犯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認定被告人曲景慧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認定被告人郭強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認定被告人張猛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認定被告人劉遠光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扣押在案的毒資人民幣四萬九千二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違禁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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