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 : 孔XX等人

代理律师:冯凯、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

案件经过

孔XX等人系山东省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村子里都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8年听闻村子要进行旧城改造工作,征收自己家中的房屋,孔先生一行人都觉得好事来临。

2018年10月19日,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作出《小学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搬迁安置方案》),开始对这些村子实施征收。

看到《搬迁安置方案》后孔先生等人有了疑问,一般情况下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工作,这个街道办究竟有没有权利发布这些文件,他们来实施征收会不会有什么猫腻呢?

01

律师介入,查明真相

为了搞清事情的真相,了解更多关于此次旧城改造的信息,孔先生等人咨询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在咨询过程中孔先生等人谈到,对于此次征收除了《搬迁安置方案》外什么都没看到,既没有房屋征收公告,也没有征收决定等文件,而且在方案中只让他们选择产权调换,并没有提供货币的补偿方式。

孔先生等人希望冯凯律师能够亲自代理他们的案件,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拿到合理的补偿。了解了基本案情后万典律所决定接受此案,并委托冯凯、肖以荣二位律师共同办理。

首先关于街道办是否有权力进行作出作出《搬迁安置方案》并进行征收的问题。

2018年11月15日,孔XX向曲阜市小学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12月2日收到回复,得知2018年9月5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向曲阜市小雪街道办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小雪街道办事处实施此次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拆除、安置等事宜,此时孔XX等人才得知征收的主体是曲阜市人民政府。

02

理清要害,申请复议

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万典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孔XX等人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的《搬迁安置方案》。

关键问题:这份《搬迁安置方案》是否违法?

万典律师提出以下看法:

孔XX等人均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见,如果曲阜市人民政府要征收孔XX等人的集体土地,应当经过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但曲阜市人民政府未出示任何征收审批文件,在未被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征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权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

03

复议决定,确认违法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审理认为:“……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批准征收。本案中,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未向本机关提交其征收使用小雪街道办事处石X村部分集体土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的证据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授权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在涉案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作出《小雪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曲雪办发【2018】XX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该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因缺乏合法的前提条件明显不当,本应予以撤销,但因征收范围内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搬迁,撤销该方案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曲阜市人民政府作出《小雪街道办事处石X村、北XX村、林X村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曲雪办发【2018】XX号)中涉及孔XX等7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进行征收。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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