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金融服務費”背後:多家4S店收取被認定欺詐,最高罰43萬!

“西安奔馳女車主引擎蓋上哭訴維權”一事發酵到第五天,關注點逐漸集中在了“金融服務費”上。

在女車主與奔馳女高管長達18分鐘的交涉音頻中,女車主提出質疑,付完首付款後,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交納服務費共計15200餘元,4S店還要求她把這筆服務費轉至一個私人賬戶,並且沒有發票。女車主質問這筆費用屬於敲詐行為。

奔馳“金融服務費”背後:多家4S店收取被認定欺詐,最高罰43萬!

女車主連珠炮似的問題把女高管給問住了,當時沒能給出答覆。4月14日晚,奔馳官方給出回應:“一向尊重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並表示,梅賽德斯-奔馳公開並反覆地要求經銷商在其獨立經營的過程中要誠信守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奔馳這份回應,被網友評論為把鍋踢回給了4S店,同時讓公眾的焦點再次轉移到金融服務費上。

金融服務費在業內不是什麼新詞。奔馳的直接競爭對手寶馬早在2014年就發佈過類似的回應。

2014年12月,有消費者投訴西安四家寶馬4S店向貸款用戶收取4%的金融服務費。對此,寶馬回應稱:“收取4%的貸款手續費的行為系寶馬經銷商自己的經營決策,寶馬金融從未收取該等款項手續費,亦不鼓勵寶馬經銷商向客戶收取熱河手續費。”

奔馳“金融服務費”背後:多家4S店收取被認定欺詐,最高罰43萬!

梳理過往的金融服務費投訴或處罰案例,除奔馳、寶馬外,豐田、路虎、Jeep等多種品牌都被投訴過,大多以汽車銷售公司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結果。

比如,在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的2018年度查辦的十大打假典型案例中,4S店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就在其中。

2017年1月至6月期間,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通過“豐田金融”按揭貸款銷售汽車100輛,並向100位消費者總共收取 了41.74萬元的金融服務費,違法所得共計337010.66元。合肥市工商局接受投訴後,依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作出沒收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337010.66元,並處43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海淀區法院也公佈了一起汽車4S店收到“金融服務費”的判例。

2017年,北京的趙先生從4S店購買了一輛Jeep指南者汽車,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4S店要求趙先生繳納一筆所謂3380元的“金融服務費”,之後4S店又向他收取了高達1800元的“上牌費”。

趙先生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金融服務費,趙先生採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上牌費的收取也是如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僅收取部分工本費和驗車費,4S店多收取的上牌費應當退還。

不過,海淀法院認為4S店的行為不足以構成欺詐行為,對趙先生要求支付3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還有至少兩家工商局認為收取金融服務費構成虛假宣傳、欺詐等行為。

據報道,福建泉州某汽車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起,多次向按揭購車消費者收取500至3000元不等的“服務費”。實際上,該費用為車行自己收取,用於彌補經營虧損,銀行或金融機構並未委託車行收取該費用。到案發時,車行共向9名貸款按揭購車消費者收取“服務費”14860元。

當地工商局調查後認為,車行所收取的“服務費”並未實際支付給銀行或金融機構,而是用於自己日常經營活動,其行為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七條“不得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的陳述和欺騙性的演示、勸說等消費誘導活動”的規定,構成對服務進行虛假陳述的違法行為。

除此之外,該行為同時屬於《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 “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價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或者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或者有其他價格欺詐行為的”所指的欺詐行為。

最終,該車行被要求退還收取的服務費,並處以3萬元罰款。

另一例判例發生在湖北襄陽。

2017年,襄陽市的高先生向當地工商局投訴,稱其在襄陽捷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路虎”牌乘用車過程中,涉嫌違規收取汽車“金融服務費”,且未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收據。

當地工商局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對購車客戶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屬於接受銀行委託的代理行為,且當事人在代辦貸款過程中未向貸款購車客戶提供《協議》約定義務之外的服務。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第一條第(七)項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汽車消費貸款服務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應由兩家銀行自行承擔,而不是由汽車銷售公司向貸款客戶收取。

襄陽市工商局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在為兩家銀行代辦汽車消費信貸業務手續時,隱瞞上述事實情況,虛構辦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需要交納汽車分期服務費的條件,擅自向購車客戶收取汽車分期服務費作為公司收入,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襄陽市工商局依此做出結論:由於當事銷售公司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態度較好,積極配合,主動退還了收取客戶的代辦汽車分期服務費,能夠積極改正,加之目前整個汽車行業不景氣的現狀,責令當事公司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10.6萬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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