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酒駕被查面臨吊銷駕照重罰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並處罰款5000元。然而,近日我市一名的哥竟然酒後駕駛出租車載客,公然致乘客安危和法律規定而不顧,膽大妄為,居然酒後載客佔用非機動車道行駛。所幸,駕駛人司某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新城大隊執勤交警逮個正著,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019年4月12日上午10時45許,新城大隊四中隊交警在勝利街東口與哲里木路十字路口執勤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為蒙AY2XXX藍黃色的大眾牌出租車佔用非機動車道行駛,於是上前對出租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在核對駕駛人相關證件時,交警聞到駕駛人司某身上濃濃酒味。執勤交警立即對駕駛人控制,帶離至海拉爾大街與哲里木路十字路口交警崗亭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司某酒精含量為44mg/100ml。因司某涉嫌酒後駕駛營運車輛,隨後執勤民警將出租車駕駛人依法傳喚至新城大隊做進一步調查。

在新城大隊詢問室,司某主動交代酒後駕駛出租車違法事實。據司某交代稱他於4月11日中午和三個朋友聚餐喝酒喝至17時30分,席散後打車回家。第二日早上7時接上車便開始跑車。大概接送了5名乘客後被交警查獲。因司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3款、《內蒙古實施辦法》第65條第2款之規定,新城大隊依法對司某做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的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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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車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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