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成律师胜诉案例:为28村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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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成律师胜诉案例:为28村民维权

宋玉成律师胜诉案例:为28村民维权

  • 案件地区:江苏淮安
  • 案件类型:违法征收土地、拆迁房屋
  • 行政判决书文号:(2018)苏0812行初176号
  • 原告:王某某等28位村民
  •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某乡政府
  • 代理人:宋玉成律师

【案件概要】

因淮安港区某码头工程建设需要,政府要对一大片土地进行拆迁。2017年9月27日,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的拆迁工作的淮安市某乡政府发布了《拆迁通告》,对包括王某某等28位村民房屋在内的土地范围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期限为9月27日至11月10日。但该通告为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

王某某等28位村民认为《拆迁通告》所涉项目的征地拆迁行为不合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找到宋玉成律师,帮助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的根本原因在,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标准是11年前的标准,期间淮安市的房价已经上涨了4-5倍,却仍然用这样的标准补偿农民,农民拿着补偿还能面对11年前的房价和物价吗?显然不可能了,其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案涉地块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将其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继而以划拨的方式用于码头工程建设。宋玉成律师帮助村民们申请淮安市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该码头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案掠影】

乡政府认为28位村民无权就《拆迁通告》提起诉讼

乡政府认为,拆迁通告是一种公示的行政行为,对28名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建立在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作出的广而告之的行为。宋玉成律师对这样的说辞已经见得太多了,直接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斥,28位村民的房屋在《拆迁通告》的拆迁范围内,系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通告要对他们名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拆迁,对其财产权益足以产生实际影响,因此28名原告对乡政府发布《拆迁通告》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乡政府坚称自己发布的《拆迁通告》是合法的

宋玉成律师罗列了《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本案所涉及的码头工程需要拆迁村民们的房屋,属于建设用地需占用集体所有土地,但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情形,依法应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但乡政府发布《拆迁通告》的时候,案涉土地没有批准手续,乡政府征收土地不合法,基于土地征收而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就更谈不上具有合法性了。

最后,淮安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宋玉成律师的意见,但综合考虑本案涉及的码头工程属于区域物流枢纽的重大工程,如果撤销《拆迁通告》就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中确认乡政府的发布《拆迁通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判决撤销该《拆迁通告》。

【律师说法】

政府的行政行为明明违法,为什么法院只判决违法而不直接撤销该行政行为呢?这有何法律依据?宋玉成律师说,这种判决方式也是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意料之中的结果,因为对方背后是淮安港的建设,确属国家、区域和社会的重大利益相关。这种判决方式的法律依据在《行政诉讼法》中: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样的判决首先是给了当事人一个说法:你的主张是合法的,对方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其次,这种判决是否没有实际意义呢?并非如此,因为维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村民们不可能反对重点工程的建设,他们想要的不过是一个相对合理的补偿。而判决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完全可以作为后期索要合理赔偿的一个有力支撑:你都干出违法行为了,还有脸不给我们合理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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