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法院公开庭审首例被指控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件

2019-04-14 12:13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陶东烨 通讯员 陈晓丽

新昌法院公开庭审首例被指控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件

4月12日上午,新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潘某某(原新昌县双彩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该案被告人同时被指控为恶势力“保护伞”。

公诉机关指控

1、贪污:2011年4月,时任新昌工业园区大市聚区块统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第二组征地工作小组副组长的被告人潘某某经与新昌县大市聚镇西王村村委主任吕某A、村党支部书记吕某甲(均另案处理)商议,利用职务便利,决定以虚增土地补差款的方式骗取公款。由吕某甲伪造征用土地青苗款补差单、农户确认单等上报至园区,经被告人潘某某确认后,园区于同年5月将补差款49.6937万元拨付到该村集体财物管理中心。同年6月初,吕某甲以支付补偿款的名义领取49万元,实际支付各农户补差款共计8.142万元。剩余钱款与潘某某、吕某A等人私分。其中潘某某分得5万元。

新昌法院公开庭审首例被指控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件

2、受贿: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新昌县大市聚镇县委组织员、大市聚镇副镇长、工业园区副主任、大市聚镇党委副书记(挂职)期间,利用分管工业园区政策处理等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13年年底一天,吕某甲为感谢被告人潘某某在土地征用及工程承包上的帮助,在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潘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2万元,潘某某予以接受,并利用职务纵容吕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该案是新昌首例被指控为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件,也是社会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新昌法院受理后,迅速集中审判力量,组成专业合议庭,严把“四关”,注重办案效率、质量。

新昌法院公开庭审首例被指控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件

合议庭庭前认真阅卷,从厚重的案卷、复杂的证据中理清审理思路和庭审提纲,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合议庭就被告人涉嫌的贪污罪、受贿罪定性与事实进行详细地审理。因该案与吕某甲等人涉恶案件为关联案件,法庭重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潘某某利用职务纵容吕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此充分发表了意见。

新昌法院公开庭审首例被指控恶势力团伙“保护伞”案件

新昌县人大常委会、纪委监委、法院共同组织了40余名县人大代表、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机关干部等到现场旁听案件庭审,其他人员通过收看网络直播进行旁听。新昌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该案的庭审工作,并组织多名院领导到场旁听。自觉接受监督,公开审判,阳光司法,通过现场或网络旁听的方式,对机关干部、村干部等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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