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們的“加薪”與“懲戒權”

今年有一位教師人大代表在兩會上提出了兩條建議:第一,提高教師的薪資待遇。第二,要通過立法給與教師“懲戒權”。這兩條建議如果換一種說法的話,可以這麼說:那就是“要錢要權”。當然,這兩個建議應該只採納了第一個。在我映像中似乎看過這類似的新聞。但是我對於第一條建議的觀點是:堅決的同意!給老師加工資這是勢在必得的一件事情,也是符合人之常理的事情。但是在給老師們加工資之前必須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堅決清理掉教師內部的人渣,不管這些人渣背景有多厚,資歷有多老!因為這些人渣教師要是不及時清理掉的話,他們拿著錢還禍害下一代,不僅僅是對學生,就是對於那些剛剛入行的新教師同樣也是一個不利的榜樣。若不先將教師們的貪慾收斂或清除的話,哪怕你給他加一百倍,一千倍的工資,他依然會想盡辦法的從學生身上斂財。不僅僅如此,以後若是發現這樣的情況,也一定要堅決的,果斷的處理,要本著從嚴治師永遠在路上的精神。在這樣的前提下,哪怕是多從文身上多徵收50%的教育稅給老師加工資,我也是願意的。

但是第二條建議卻相對的複雜了,要想通過立法來保證老師的懲戒權。這一點就意味著以後教師就是所謂的執法人員了,因此這個建議應該並未被採納。或者已經被採納,但是要真正的實施起來,不太可能是一年兩年的問題。首先,必須要定義一下什麼是“懲戒權”。或許在許多教師看來,所謂的懲戒權就是“打孩子”的權力。據我所知,就當代而言不僅僅是我國,全世界的法律也只有新加坡的法律設立了“打人”的權力,那就是著名的鞭刑。有槓精可能會告訴我中東的某些地區還有石刑,我只能說那是執行死刑的一種方式。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懲戒性質的權力,在刑法中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種主刑,以及罰款,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力三種附加刑。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處罰方式最嚴厲的也就是拘留這一級別的,最多也不能超過20天。除此之外,就主要是以罰款為主了。因此,要想通過立法給成年人打未成年人的權利,必然會引起國際上的不良反應。

我國的法律在處罰上設定是十分明確的,為何這麼明確,就是為了防止擁有處罰權力的部門“私設刑罰”。因此,若給予教師懲戒權,首先就必須要明確的規定懲戒的方式,不然的話,也保不齊老師們會在懲戒上搞出什麼花樣,說不準就搞出個學生版的“滿清十大酷刑”來。就筆者在小學六年的經歷,大約就受過尺子打手,書本拍頭,手拍背,手打手,戒尺拍屁股這幾類處罰。好在只有痛感而全無傷害,這也幸虧了老師的手法高明。

這也說明了一個問題,要是老師得以行使懲戒權的話,就必須要先進行懲戒培訓,對孩子只能做到“痛感猶存而傷害全無的程度”。

有權必有責,任何一個老師都不能因為對學生行使懲戒權而免除其他法律的懲罰,例如造成輕微傷就會被拘留,造成輕傷就要以故意傷害罪處理,造成重傷或者死亡同樣也免不了三年以上無期至死亡。否則,那麼老師和劊子手便毫無區別。

老師的懲戒權如果是通過立法取得的話,那麼這時候老師的身份也就發生質的變化,也就成了法律上的執法者,也就是說教師的身份可能就由事業單位人員轉化成了公務員。因此,傳統的教師職業資格考試已經不能成為教師的從業門檻,必須要進行新的改革,或者要成為教師必須要通過兩項考試,一項是公務員考試,而另一項就是教師從業資格考試。現職的教師是絕對不能直接套轉的,要麼就是設定有懲戒權的教師和無懲戒權的教師區分,要麼就全部從新實施淘汰制度。畢竟權力和身份已經發生了改變,直接套取的話第一點是對新人的不公平,第二點也不能保證這些直接套取的人就一定有執法的能力。

關於教師的這兩個“願望”就姑且說道這裡吧。以後有可能就“懲戒權”部分做出專項的分析。

另一方面,從大部分關於教育問題的文章評論以及某些相關的提問以及對於這些提問的評論中我大體上感覺到,很多的教育領域的認證作者(包括優秀認證作者),以及許多自從從事多年的老師(卻無認證)以及一些認證為教師的人基本上都是有上述的意圖,但是,這些人都未對此作出任何的陳諾。大部分的評論給我的感覺就是“老師苦,老師累!不給加薪,不給懲戒權”就自己領回去自己教。這麼我是不是可以得出這樣的推論:假如老師們得到了加薪,得到了懲戒權,到時候而提出什麼“子不教,父之過”,“朽木不可雕也”之類的說法呢?換言之,就是“沒錢,沒權,老子不幹,你有本事自己幹!即便是有權,有錢,老子也不保證能幹得好,反正教孩子也不是老子一個人的事!”

沒有一個評論有這樣的表示傾向:多給老師加薪,再給他們懲戒權,那麼這些老師們就會整體提高教學質量,投入更多到教育事業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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