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20萬彩禮,還沒辦手續新娘和別人跑了怎麼辦?婚姻法這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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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法律對於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一般將男方的聘金認定為彩禮錢。雖然是傳統的風俗,但是最近幾年因為彩禮太多而結不起婚而鬧出的矛盾實在不少。最近一個朋友花了20萬彩禮,正準備結婚呢,新娘卻跟著別人跑了,彩禮應該怎麼處理呢?

給了20萬彩禮,還沒辦手續新娘和別人跑了怎麼辦?婚姻法這麼規定

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如果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原則上按照同居時間的長短,依情況判定返還部分彩禮或者不返還;未辦理婚姻登記且未同居的,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產應當返還。大那是,如果遇到下列幾種情況,女方應該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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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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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錢—不返還範圍: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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