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定首例!男子醉酒駕駛入刑,“老司機”這次栽了

2019年4月12日,瀘定一男子因酒後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被瀘定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該案為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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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虧你們發現了我,當時真的太危險了,現在想著都在後怕。”在看守所肖某某對辦案民警說。時間回到2月19日,肖某某卻是另一番說辭。

泸定首例!男子醉酒驾驶入刑,“老司机”这次栽了

↑↑↑車輛停靠在瀘定橋廣場(紅軍路)附近

從瀘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瞭解到,2月19日17時許,肖某某飲酒後駕駛車輛,行至瀘定橋廣場(紅軍路)郵政局門口附近路段中間,被執勤民警發現渾身酒氣後,送至縣醫院採集血液送檢。

泸定首例!男子醉酒驾驶入刑,“老司机”这次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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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民警將肖某某帶回交警大隊辦案區,對其使用“呼吸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進行體內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202.9m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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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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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辯稱並未喝酒

面對民警多次問詢,肖某某依然矢口否認。沒有料到的是,肖某某還聲稱:“我胃子不好,喝的是藿香正氣液。”抱著一絲僥倖心理的他,試圖逃避法律打擊。

經查,2月19日15時許,肖某某到一村民家“幫忙”(因該村民母親去世)吃飯時,喝下兩瓶啤酒和大半杯白酒。在明知飲酒的情況下,肖某某將停放在該村停車場的麵包車開至瀘定船頭村取“油鋸”,在行至瀘定橋廣場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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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委託司法機構鑑定,肖某某送檢的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濃度為252.6mg/100mL。

“家中還有年邁的父母,娃娃還在讀小學,喝酒開車,真的不應該。”肖某某悄然地低下頭,只剩下深深地悔恨與懊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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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現場

4月12日上午,瀘定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肖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肖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老生常談的“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可有人偏偏抱著僥倖心理,覺得自己是“老司機”,少喝點開車也無大礙。

正是由於對醉駕入刑的法律意識還不夠強,不少人認為酒後開汽車才是危險駕駛,卻對駕駛摩托車、農用車等機動車不以為意,結果釀成酒駕,讓自己背上刑事責任。

危險駕駛罪屬於抽象危險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醉酒駕駛的行為,不需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結果可確認為有罪。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不限於汽車,也包括摩托車和農用車等機動車。

生命只有一次,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酒後堅決不開車。

1、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100mL(大致相當於一杯啤酒)的駕駛行為。

2、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mg/100mL(大致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的駕駛行為。

3、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扣12分,並處暫扣駕照6個月,罰款1000元至2000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將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照。

4、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飲酒後駕駛運營機動車的,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6、醉酒後駕駛運營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運營機動車。

7、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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