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資訊】那柯里景區非法電魚 4名男子被移送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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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同心派出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宣傳小分隊民警、輔警在同心鎮那柯里村開展工作中,查獲一起非法電魚案,繳獲電魚器一臺。

【警方资讯】那柯里景区非法电鱼 4名男子被移送相关部门

當日,同心派出所“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宣傳小分隊到213國道同心鎮那柯里景區沿線入戶開展工作。15時許,小分隊到213國道線、同心鎮會連環線路口時,發現有四名男子(李某,男,1993年生;羅某,男,1990年生;李某,男,1988年生;李某,男,1990年生)在213國道下方河道中電魚,民警、輔警立即下車到河道中制止電魚違法行為,經現場檢查,該四名男子均是墨江縣人,在思茅區打工,中午從普洱市思茅區來到那柯里景區河道內電魚,現場查獲一臺電魚器。

【警方资讯】那柯里景区非法电鱼 4名男子被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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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四名電魚違法人目前,該四名電魚違法人員已移交漁政部門處理。

警方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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