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能否成为司法机关共识?

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能否成为司法机关共识?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这份文风“泼辣”、直面假货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4月11日《法制日报》)

这份判决书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主要是因为与之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不太一样,把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并支持原告主张的10倍赔偿。同时,判决书中法院的释法说理也让人印象深刻。笔者以为,这一判决可以视为经典判例,对有关方面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或者警示作用。

比如,职业打假者看到这一判决结果会信心大增,因为不是每个执法部门或法院都支持职业打假。再如,对制假、售假者是一种警示教育,即以后以“职业打假”为由拒绝赔偿未必管用。当职业打假者得到法律支持,售假者付出巨大代价,无疑有利于减少假货保护消费者权益。

更重要的是,这一判决结果对其他法院是一种启示。以这起案件为例,被告(即商家)当庭提交了4份广东某地法院的生效判决,表明原告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被告,理由及要求相似,法院均驳回原告主张的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可见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认定和判决不一样。

青岛李沧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即知假买假者)货款,但也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同样不支持原告主张的10倍赔偿。相关法院如此判决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把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而青岛中院判决的最大不同是,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

支持“知假买假10倍赔偿”,能否成为司法机关共识?

从这份判决书来看,青岛中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有理有据。尽管职业打击者目的是盈利,但其同时也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其权益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

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形成一种基本共识,即职业打假者也属于消费者,其主张的10倍赔偿如果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应支持职业打假人主张,这对遏制制假、售假有积极意义。

从相关报道来看,食品领域的制假、售假仍然很猖獗。比如说,很多农村地区的小超市、小卖部、集市等地方“山寨食品”泛滥。这不仅涉嫌侵犯正牌产品,而且食品安全缺乏保障。再比如,2018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了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

各地司法机关应该意识到,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假、售假严重威胁到消费者健康与生命,只有严厉打击才能压缩违法空间。从过去情况来看,尽管各地市场、公安等部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但涉及食药的制售假冒现象仍不少,而职业打假是一种有益补充。

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应统一支持职业打假,当假货减少,职业打假自然少了。当然,最高法等也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把青岛中院上述判例进行推广。另外,对于食药之外的其它制假、售假商品,司法机关是否也应该支持职业打假,值得探讨。笔者建议,不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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