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順序怎樣確定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係的繼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遺產由其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了繼承權的時候,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但不等於個人所得的份額絕對平等。《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對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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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程序規則是怎樣的

一、繼承公證的管轄:

辦理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三、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注意以下事項:

1.遺產是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應沒有爭議。

3.法定繼承子女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做出意思表示。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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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如何處理

(一)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我國繼承法根據憲法中“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一方面規定了繼承權的主體、客體、內容等事項,起到確權的作用;另一方面規定了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的法律保護措施,起到護權的作用,充分體現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二) 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繼承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具體表現在:財產繼承權不分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不分男女,應當均等;有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親屬不分男女都有權代位繼承父或母的遺產;配偶一方死亡,繼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權處分其所繼承的遺產,也可以在繼承遺產後自主決定再婚與否。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我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也沒有訂立遺贈撫養協議,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對被繼承人盡義務較多的,應當多分得遺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分配遺產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如果未盡扶養義務,不得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上述繼承法條文內容均顯示出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四)養老育幼,保護弱者原則。我國繼承法中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要注意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予以照顧,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應當多分遺產;在遺囑繼承中,即使遺囑人未保留胎兒或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也要給予分配遺產。這既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對弱者的保護,也有助於社會和諧穩定。

(五)互諒互讓、協商處理、充分發揮遺產效用原則。繼承法第十五條對此做了規定。這一原則要求繼承人在遺產處理的過程中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以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為基礎,公平合理地分割遺產,實現物盡其用、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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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第一,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人不知道或者無法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繼承權的訴訟,逾期則無權起訴。20年為最長的期限。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所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第二,關於繼承權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以及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內 ,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者從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從中斷時起,以前經過的期間不再計算;如有必要,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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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費用需要多少錢

目前,遺產繼承公證費已經調整了,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不再按受益額的2%收取。

根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出《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個部門20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

其中,各類公證收費將大幅下調,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之前實行的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 1.2% 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由現行的每輛次100 元降為每輛次70元。因丟失要求補發因私護照的收費標準,由現行的每本400元降為每本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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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書範本

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係)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於××××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後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寫明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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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如何取得,有哪些方式

一、法定繼承權的取得。

自然人可以基於以下三種原因取得繼承權:1、因婚姻關係而取得。配偶之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並且是第一繼承人。2、因血緣關係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享有繼承權正是基於血緣關係產生的。3、因撫養、贍養關係而取得,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女子間以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之間有繼承權;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權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遺囑繼承權的依據是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遺囑。被繼承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選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作出規定,而不能任意選定遺囑繼承人。

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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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又後悔的怎麼辦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

由此可見,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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