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飛機不能帶哪些東西

(一)槍支、軍用或警用器械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發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十)我國解除對飛美航班旅客隨身攜帶普通打火機的限制,但“火炬式打火機”並不在此解除限制的範圍內。由於該類打火機火焰燃燒狀態非常強烈,短時間內溫度可以達到2500度,對飛行安全存在較大威脅,旅客攜帶此類打火機登機仍將不被允許。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乘機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託運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規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十一)旅客可隨身攜帶總量不超過100ml的液態物品,液態物品經開瓶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對於部分配備足夠數量液態物品安全檢查設備的機場,液態物品經設備檢查無疑後,可不再執行開瓶檢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辦理交運。

旅客在候機隔離區內購買的液態物品可以帶上飛機。

(十二)旅客攜帶的嬰兒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態奶製品(需有嬰兒隨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態藥品(憑醫生處方或者醫院證明,在藥店購買的除外),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可適量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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