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配合制度

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接受监理,并为建设、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1、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2、严格执行监理单位编制的经建设单位审批人批准的《监理规定》,逐条落实。

3、与监理建设,设计单位一起做好图纸会审等有关施工技术方面的各项工作,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及规程。

4、各道工序施工前,邀请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规程进行质量检查或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工程竣工后,与监理、设计单位一道进行初验。

5、对工程采用的设备、构件、半成品及主要材料应在未投入使用前请监理单位检查质量保证书和外观及抽样测试。

6、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预算,办理变更和各种经济签证及配合工程审核工作。

7、未经监理公司认可的工序不得进行,技术复核项、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或分阶段)验收、建筑地面、门窗、装饰工程验收、水泥、钢材质量及其它材料质量的检查,配合比及砂浆、砼试块、材料实验、技术档案等均需要提交监理单位检查,资料合格后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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