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這4類支出項目稅前扣除,不需要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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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支出項目在所得稅前扣除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要取得合規的稅前扣除憑據。

第二,該扣除憑據符合三性原則:

三性原則就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該扣除憑據可以是內部憑證,也可以是外部憑證,外部憑證不僅限於發票。那麼大家就會非常關心哪些支出項目不需要取得發票就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呢,今天,我們把不需要發票就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項目分析如下:

一、企業在境內發生的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和國家機關從事的經營業務

《辦法》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如果收款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無需辦理稅務登記。因此,向國家機關支付經營所得,不需要取得發票;向個人支付其經營所得,只有符合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才不需要取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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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呢?《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這裡要把握兩個點,

第一必須是提供經營業務,而不是簡單的勞務;第二點是額度不超過增值稅起徵點。增值稅起徵點(僅限於個人)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為:(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什麼時候按期納稅,什麼時候按次呢?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因此,增值稅納稅期限,原則是按期,僅當無法按期時,才可以"按次"進行。實務中,應提前與稅務部門溝通,以免產生稅企爭議。

普惠性稅收政策中將增值稅免稅額度增加到10萬元,但是並不意味著增值稅起徵點的提高,增值稅起徵點仍然是上限2萬元。2萬到10萬元區間屬於增值稅免稅區間,大家不能誤解。

二、境內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項目但無法取得發票

《辦法》規定企業雖未取得發票,但是在彙算清繳前可以換開、補開發票。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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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在境內發生的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例如,支付給企業員工的工資、福利、差旅補助等,支付的經濟賠償(可計入價外費用開票的除外),需要以工資單、報銷領用單、賠償協議、支付憑據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四、企業在境外發生的支出項目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最後,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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