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对雇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雇员受到人身损害后,人民法院判令作为工程承包人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的,可以根据雇主的责任大小向雇主追偿,雇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7日,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订立《承揽合同》,约定将B公司的管道拆除工作分包给A公司。后A公司将部分管道拆除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李某,李某雇佣张某、王某等人进行作业。2016年8月26日下午,张某、王某作业过程中受伤。

之后,张某、王某分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王某在从事李某指派的工作时受到伤害,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揽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雇主李某应与雇主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89054.37元,减除李某已经支付的9692.53元后李某还应给付张某各项损失79361.84元,A公司对李某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王某103062.63元,减除李某已经支付的32736.08元后李某还应给付王某各项损失70326.55元,A公司对李某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一审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给付张某赔偿款79744元,承担执行费1096元,给付王某赔偿款70727.55元,承担执行费961元,以上合计152528.55元。

审理结果

张某和王某所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后已强制执行,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A公司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所以A公司享有向作为雇主的赔偿义务人李某追偿的权利,李明应承担张某、王某因伤所产生的费用,总计为194958元(对王某的赔偿款103062.63元+对张某的赔偿款89054.37元+案件受理费784元+执行费2057元)。对于王某和张某的人身损害,人民法院根据A公司和李明的过错程度,酌定A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应按此比例向A公司返还该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款,数额为136470.60元(194958元×70%),即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由A公司代为清偿的款项136470.60元。

法官说法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行为直接受雇主支配,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雇主承担,且雇员所产生的收益直接归于雇主,因此本案中雇员张某、王某受损后,作为雇主的李某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发包方的A公司,选任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A公司与李某的雇员张某、王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无法支配和控制雇员的行为,A公司对涉案事故承担次要责任。A公司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李某的责任大小向李某追偿。

民庭 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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