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進村工作需先取得他們同意,贛州南康幸氏事務理事會16人涉惡勢力犯罪一審獲刑

鎮政府進村工作需先取得他們同意,贛州南康幸氏事務理事會16人涉惡勢力犯罪一審獲刑


鎮政府進村工作需先取得他們同意,贛州南康幸氏事務理事會16人涉惡勢力犯罪一審獲刑


4月1日,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對幸某橋等16名涉惡勢力犯罪被告人一審公開宣判,16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至4年1個月不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贛州市南康區唐江鎮幸屋村第五至第八村民小組是南康幸氏的主要聚居地,宗族觀念濃厚。以獲得徵地補償款管理權為最初目地成立的幸氏事務理事會,突破章程,用集體資金為理事務成員發放酬勞,採用報銷費用等方式拉攏村幹部及四個村小組長,使唐江鎮幸屋村成為事務理事會的“獨立王國”,鎮政府及村委會在唐江鎮幸屋村開展工作必須事先取得事務理事會的同意。至此,形成了以幸某橋為首,幸某華、幸某平等5人為重要成員,幸某輝、幸某志等10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以幸某橋為首的幸氏事務理事會,其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事務理事會為掩體,打著維護幸屋村集體利益的幌子,以幸屋村為中心,採取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

實施了三次以上尋釁滋事罪和職務侵佔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和職務侵佔罪對上述16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並責令退賠給被害人及唐江鎮幸屋村第五至第八村民小組集體。

一審宣判過程中,庭審秩序良好,各被告人情緒穩定。部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鄉村幹部及社會各界群眾300餘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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