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被從寬處理後又想上訴獲減刑廣州:支持抗訴一宗認罪認罰上訴案件 被告人被取消從寬

本報訊(記者鍾亞雅 通訊員黃澤龍 儲穎超)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處理後,被告人竟出歪招,想通過“上訴不加刑”的方式減輕刑罰。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提起抗訴、廣州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姜某販賣毒品一案,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2018年9月,天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姜某販賣毒品案。據查,2014年姜某開始沾染毒品,曾因販賣毒品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又因吸毒被行政處罰。2018年6月,姜某在社區戒毒期間販毒時,被當場抓獲歸案。到案後,姜某承認了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鑑於姜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天河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告知姜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內容及權利義務,姜某表示沒有異議。據此,該院向法院提出了對姜某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並獲得一審法院的支持。一審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姜某收到一審判決後動起了“歪腦筋”,他既想得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帶來的“實惠”,又想通過“上訴不加刑”的方式來賭一把,遂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天河區檢察院認為,在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姜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屬於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認罪動機不純,一審時適用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應再適用,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遂依法提出抗訴。廣州市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支持天河區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並提出一年零三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廣州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上訴人姜某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又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屬於認罪但不認罰,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條件,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有理,應予以採納,遂對本案公開宣判,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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