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杭州市部分行政案件跨區劃管轄
調整方案的公告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案件跨區劃管轄工作,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對我市部分行政訴訟案件的跨區劃管轄進行調整,調整方案具體如下。
一、市、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作為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不再由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
二、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作為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實行異地交叉管轄(具體異地交叉管轄方案詳見附表),但原告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除外。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作為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不包括縣級人民政府作為原行政行為機關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江乾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但原告選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屬於不動產專屬管轄的除外。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國家部(委、局)作為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仍統一集中並提級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實行異地管轄的案件,由被選擇的法院依法立案登記。最初接收起訴材料的法院應依法將相關材料移送至當事人所選擇的異地管轄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可選擇的異地管轄法院起訴。
六、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可對異地交叉管轄對應法院視情予以調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4月8日
附表:
縣級人民政府作為複議機關
作共同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
異地交叉管轄對應法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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