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誤是否影響定罪量刑的司法判定?

轉自: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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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誤是否影響定罪量刑的司法判定

——江蘇淮安中院裁定何松華盜竊案

裁判要旨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不影響事實認定和定罪量刑的,原審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對身份信息予以更正,否則需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

案情

何松華和何松國系雙胞胎兄弟關係。何松國本人因意外事故於2002年死亡。2005年至2016年,何松華因實施盜竊曾被多次行政、刑事處罰,均使用其弟弟何松國的名字和身份信息。2017年8月何松華再次實施盜竊,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26日判處何松國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後發現何松華還有其他漏罪,淮安區法院於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蘇0803刑初148號刑事判決,對何松國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2018年6月,何松華又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如實供述自己實際姓名及此前多次因盜竊冒用何松國名義被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事實。2018年10月17日,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審判決對被告人姓名和身份認定確有錯誤,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坦白予以從輕處罰不當為由,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裁判

淮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松華自2005年第一次犯罪起至2018年6月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如實供述自己實際姓名之前,期間多次盜竊,均一直冒用何松國姓名等身份信息,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及量刑未產生影響,可以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通過裁定對有關信息予以更正。但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7日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決。

評析

1.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誤是否影響定罪量刑,是適用裁定補正或者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的標準。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可能出現兩種情形:一是導致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二是雖然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2.被告人身份信息有誤影響定罪量刑的主要情形。經整理分析,筆者認為,影響事實認定和定罪量刑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假冒他人名義承擔刑事責任,即替他人頂罪。二是虛構或者隱瞞特殊身份,逃避法律制裁。三是隱瞞前科情況,避免從重處罰。四是冒充未成年人、老人等特殊主體,以求從輕處罰。我國刑法對未成年、老人等特殊主體給予特殊政策,被告人有可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達到獲得從輕處罰的目的。

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必然影響對坦白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本案中,原審被告人何松華從2005年第一次犯罪到2018年6月如實供述自己實際姓名之前,雖一直冒用何松國姓名等身份信息,但並未影響定罪量刑,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應當認定為坦白。

本案案號:(2018)蘇0803刑初148號,(2018)蘇08刑再6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解思辛 張雨 姜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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