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认罪认罚”获轻判又反悔上诉...天河检察抗诉加刑,被法院采纳!

近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毒贩“认罪认罚”获轻判又反悔上诉...天河检察抗诉加刑,被法院采纳!

2018年9月,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该院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姜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诉后,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出抗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审判决刑满当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毒贩“认罪认罚”获轻判又反悔上诉...天河检察抗诉加刑,被法院采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性重大举措,本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面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等问题,从而为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知识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对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后又反悔上诉的被告人,目前已有多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提起抗诉的做法,法院判决加刑或维持原判,例如:

孙某因吸毒贩毒被警方抓获,移送审查起诉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以贩卖毒品罪获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孙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以自己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没有谋取利益等理由提出上诉。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得知后提起抗诉,认为不应当对其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杭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量刑部分的内容,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许某因多次入室盗窃被警方抓获,移送审查起诉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以盗窃罪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收到判决书的许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得知后认为许某属于不认罚,不应对其从轻处理,依法提出抗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淳安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认定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许某又再次提出上诉,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办理的一宗开设赌场罪案件中,主犯程某认罪认罚,一审以开设赌场罪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后,程某上诉提出,其是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宝安区检察院获悉程某上诉后,认为原判对程某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程某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其认罚动机不纯;程某上诉违背认罚承诺,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不应再适用,故程某应获得更重的处罚,这有利于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