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冷知識!全面歷數中國的專門法院

專門法院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中的一個冷知識。特撰此文,以將我國的專門法院體系全面推介給諸位。冷知識||全面歷數中國的專門法院

跨行政區劃的設置,是專門法院區別於地方各級法院的一個基本特點。因此,專門法院的正式名稱中並無“省”“市”“縣”等表述,譬如“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等等。為體現其專門性,正式名稱中往往也無“人民”二字。當然,在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中仍將其稱為“專門人民法院”。

司法冷知識!全面歷數中國的專門法院

一、1990年之前設立的專門法院

西方發達國家的專門法院設置,主要是基於其管轄案件的專業化與類型化之考量。而1990年之前,我國設置的一些專門法院都深深刻上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主要並非考慮審理案件的專業性,而是充滿了“部門化”甚至“企業化”色彩。主要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以及農墾法院、森林法院、礦區法院、油田法院等。

(一)軍事法院

1955年8月,全軍各級軍法處改革成為軍事法院。現行軍事法院架構分為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級別相當於高級法院(其上一級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大戰區和24個直轄市或省會城市設立的軍事法院分別相當於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軍事法院負責審判涉軍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刑事為主),奉行四級兩審終審制。2015年頒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二)鐵路運輸法院

1953年開始,我國設立“鐵路沿線專門法院”,1955年統一更名為“鐵路運輸法院”。1957年,鐵路運輸法院被全部撤銷。1980年,鐵路法院啟動恢復重建,並於1982年全面恢復運行。當時的鐵路運輸法院分為高級、中級與基層三個級別,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而至1987年,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設置。現行的鐵路運輸法院有中級和基層兩個級別,鐵路運輸中院的上一級法院為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奉行四級兩審終審制。

2012年6月底,全國的17家鐵路中級法院、58家鐵路基層法院全面完成改制,與鐵路企業徹底剝離,劃歸地方法院的系統。至此,鐵路運輸法院的“專門性”色彩大幅削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1日頒行的《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現行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等領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除此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還可指定轄區內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類型的民事案件。於是,現在各地鐵路法院的管轄範圍五花八門,已不限於鐵路案件;除了跨區劃設置這一特徵之外,鐵路法院的專門性已幾近消逝。

說幾句略帶炫耀色彩的題外話,鐵路運輸法院的加速改制可能與我或多或少也有點關係。2006年中,我與友人李紹章博士曾在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鐵道部“火車站票與坐票同價”的做法,官司並無實質性進展;但我曾為此在諸多紙媒發表了《起訴之惑》《坐著還是站著:這是個問題》《誰動了我的訴權》《鐵路法院應當去掉“鐵路”》等系列文章(全部收錄於拙著中國工商出版社2010年版《通往文明的對抗——司法的理念與技藝》一書),引發了一些思考和社會影響。

(三)海事法院

1984年開始,我國開始設置海事法院,依次在天津、大連、上海、寧波、廈門、青島、武漢、廣州、海口、北海等十大港口城市設立了十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屬於中級法院的建制,只管轄海事、海商案件(屬於民商事範疇),不管轄刑事案件。海事法院奉行三級兩審終審制,並無基層建制,海事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為地方高級人民法院。

(四)農墾法院、森林法院、礦區法院、油田法院等專門法院

1982年開始,內蒙古、黑龍江、吉林、甘肅等森林資源豐富的省份在國有林區組建了森林法院(後更名為林業法院),黑龍江組建了省農墾中級法院,下轄8個農墾區基層法院。同期,一些地方也設置了礦區法院、油田法院。這些法院基本都是在企業系統內部的設置,並不符合現代法治國家專門法院的設置理念。因此,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後期開始,這些專門法院紛紛改制,改革為地方各級法院的系統。譬如,山東的勝利油田(1995)、遼寧的遼河油田(2009)等油田兩級法院都改革為地方法院;一些農墾、林區、礦區法院也隨著農墾區、林區、礦區的行政區劃化,也改製為地方法院且全面更名,即使個別農墾法院、礦區法院、林區法院保留了原名(如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雙鴨山林區人民法院等),但也與地方法院屬性無異。這些法院管轄案件類型與地方法院相同,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各種類型。

二、1990年至2014年設立的“假”專門法院

這一段時期,我國專門法院的體系幾乎沒有變化。只是,許多地方為了發展經濟與招商引資,紛紛開闢了一些經濟開發區或者旅遊風景區之類;在此基礎上,也設置了一些相應的法院。譬如,近些年全國先後湧現了30多家開發區法院;1994年11月,四川成立了科學城人民法院;1995年6月,湖北在宜昌市成立了三峽壩區人民法院;2009年8月,江西成立了廬山人民法院;等等。這些法院被一些外行的媒體解讀為“專門法院”。其實非也。它們的管轄範圍與地方法院無異,包括各類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它們都是些“假”的專門法院。

三、2014年之後設立的專門法院

我為何要以2014年為分界線呢?因為,2014年北、上、廣三地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開啟了中國新一輪專門法院改革的潮流。這一輪改革與發達法治國家是完全接軌的,專門法院的設計主要都是考量了其所管轄案件類型的專業化。

(一)北、上、廣的知識產權法院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2014年11月至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依次成立。三家知識產權法院是跨行政區劃的設計,屬於中級法院的級別,管轄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他一些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裁判的上訴案件。知識產權法院不管轄刑事案件。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管轄重大複雜的知識產權一審民行案件和一些重要知識產權民行案件的提級二審與提級再審。對《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的小釋疑

(二)北、廣、杭的互聯網法院

2017年8月,杭州成立了首家互聯網法院;2018年9月,北京與廣州的互聯網法院也相繼成立。三家互聯網法院是跨行政區劃的設計,屬於基層法院的級別,管轄涉互聯網的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審理刑事案件。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行《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上海金融法院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行了《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揭牌成立。它是跨行政區劃的設計,屬於中級法院的級別,管轄涉金融的一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以及一些涉金融民行裁判的上訴案件,不審理刑事案件。

(四)一些專門法庭的成立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國際商事法庭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深圳與西安成立了第一和第二國際商事法庭。2018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行了《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2. 家事法庭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提出在試點法院或具備條件的基層法院派出法庭設立家事少年審判庭(注意:叫“審判庭”而非“法庭”)。全國不少試點法院以此為契機,掛牌成立了一些“家事法庭”。

3. 北、上、深的破產法庭

2019年1月14日、1月30日、2月1日,深圳破產法庭、北京破產法庭、上海破產法庭分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掛牌成立。

(五)專門法院的前瞻

以吾之淺見,我國在不久的將來可能還會在下列幾個領域設置專門法院:

1. 環境法院(或者生態環境保護法院)。這是基於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的需要。或者,先從當前許多法院的“環境資源審判庭”改革提升為專門的“環境法庭”開始吧。

2. 家事法院。基於強化家事審判機制改革的大背景,以及借鑑日本、韓國、泰國、新加坡、新西蘭、葡萄牙等不少國家之家事法院的設計,我國大有必要設立專門的家事法院。

3. 行政法院。旨在強化行政訴訟之審判的獨立性,我國實有必要借鑑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之司法傳統,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

4.勞動人事法院。基於勞動與人事法律制度與案件糾紛的專業性與細瑣性,我國也可考慮設立這方面的專門法院,或者先從勞動人事的專門法庭建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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