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撤销吗?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撤销吗?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夫妻在协议离婚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官司,案情大致是:原告曾香(化名)与被告王龙(化名)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2004年、2006年分别生育女孩曾丽亚(化名)、儿子王涛(化名)。后因感情破例,于2008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中属于原告一半的份额归女儿王丽、儿子曾涛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故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10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以赠与约定但房产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为由而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时,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行为具有道德义务,且已经成为离婚协议中条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原告无法撤销赠与。

最终,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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