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783 股票簡稱:魯信創投編號:臨 2015-50
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已送達。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反訴原告(本訴被告)。
涉案的金額:反訴涉案金額 11433.83 萬元,本訴涉案金額 4372.2 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判決將對公司 2015 年度損益
產生負面影響,預計將減少 2015 年利潤金額為 7660 萬元,最終金額以年報審計
金額為準。
公司於 201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
字第 202 號《民事判決書》,現將有關訴訟進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起訴的基本情況
公司於 2014 年 1 月 7 日取得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及開庭
傳票。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因合同糾紛起訴我公司。詳見公司於
2014 年 1 月 8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上披露的《涉及訴訟公告》(臨 2014-02 號)。
二、本次訴訟的反訴情況
2014 年 3 月 3 日,本案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公
司積極應訴並於當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反訴狀。詳見公司於
2014 年 3 月 4 日及 3 月 11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中國證券報》、《上海證
券報》、《證券時報》上披露的《訴訟進展公告》(臨 2014-19 號、20 號)。
三、訴訟判決情況
(一)法院(一審)判決結果
根據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 202 號《民事判決書》,
本次判決如下:
1、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六十
日內騰空淄國用(2010)第 A24068 號宗地上的房屋及附著物,並向原告(反訴
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交付【包括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或房
產建築物的拆除、報廢手續,涉及房產或建築物以淄瑞估字(2015A)第 154 號
《房地產估價報告》記載明細為準】;如到期不能騰空和交付,原告(反訴被告)
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有權自行辦理該宗地上的房屋及附著物所有
權轉記登記手續至原告(反訴被告)名下並自行排除被告(反訴原告)妨礙;
2、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九十
日內排除淄國用(2010)第 A24066 號宗地上、淄國用(2010)第 A24070 號宗地
上第三人權利,並向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騰空和
交付以上兩宗地上的房屋及附著物【包括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或房產建築物的
拆除、報廢手續,涉及房產或建築物以淄瑞估字(2015A)第 154 號《房地產估
價報告》記載明細為準】;如到期不能排除妨礙、騰空和交付,原告(反訴被告)
權轉讓登記手續至原告(反訴被告)名下並自行排除第三人權利;
3、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一百
二十日內拆除淄國用(2010)第 A24066 號、淄國用(2010)第 A24067 號、淄國
用(2010)第 A24068 號、淄國用(2010)第 A24069 號、淄國用(2010)第 A24070
號宗地上和地下除房屋及附著物外的其他機器設備 、管網等地上、地下設施並
向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交付;如到期不能拆除和
交付,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有權自行拆除;
4、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本判決上述第一、
二、三項確定內容主動履行其義務導致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
限責任公司自行辦理房屋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記登記手續、自行排除被告(反訴原
告)妨礙和第三人權利、自行拆除地上、地下設施時,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
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擔其財產損失、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
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就以上事項發生的費用(包括排除第三人權利產生的費用、
但不包括房產建築物拆除、報廢的相關費用)有權向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
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另行追索;
5、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
內向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
72,484,926.78 元(包括:①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止,以
5,383,370.00 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3 倍計算
為 4,463,181.61 元;②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止,以
126,973,360.00 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3 倍
計算為 68,021,745.17 元);
6、自 2015 年 10 月 24 日後至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完全履行完畢本判決第一、二、三項所確定的完整交付拍賣標的之日止,以
132,356,730.00 元為本金(在本判決之日後,如履行交付拍賣標的的,相應扣
減對應的評估價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3 倍計算的
違約金,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
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已到期部分;其
後,每屆滿三個月後向原告(反訴被告)支付,直至完全交付拍賣標的時不再支
付;
7、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被告(反訴原告)
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履行完畢本判決第一、二、三項所確定的完
整交付拍賣標的之日時,即時向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剩餘拍賣價款及利息 75,082,503.98 元【包括:①剩餘拍賣成交價款 6240
萬元;②利息 8,083,486.64 元(自 201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9 日期
間,以 6240 萬元為本金,按兩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③利息 4,599,017.34
元(以 7250 萬元為本金,自 201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期間的一
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未履行本判決第五、六項確定的其義務時,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
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有權以本項下債務予以抵銷;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
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支付的違約金如果多於本項下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
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債務時,超額部分,被告(反訴原告)繼續向原告(反
訴被告)清償;如果小於本項下原告(反訴被告)債務時,差額部分,原告(反
訴被告)繼續向被告(反訴原告)清償,如不能及時清償,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
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3 倍計算滯納金支付給被告(反訴原告);
8、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
求和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 404,225.00 元、訴訟保全費 5,000.00 元、反訴案件受理費
306,746.00 元、鑑定費 89,500.00 元均由被告(反訴原告)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
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公司對一審判決結果的意見
本公司將在規定期限內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四、 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判決將對公司 2015 年度損益產生負面影響,預計將減少 2015 年利潤
金額為 7660 萬元,最終金額以年報審計金額為準。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對應收淄博遠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的土地轉讓金計提 4992 萬元壞賬準備,如按本判決執行,在淄博遠景房地產開
發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剩餘拍賣價款及利息 75,082,503.98 元后,公司將
轉回相應壞賬準備,增加轉回當期的利潤。
公司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
險。
五、備查文件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 202 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魯信創業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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