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鬧離婚均不願撫養腦癱兒 法院這樣判



夫妻鬧離婚均不願撫養腦癱兒 法院這樣判


兒子出生後患有腦癱,隨著時間的流逝,夫妻雙方由於聚少離多,再加上生活的重負,雙方鬧起了離婚,且均不願撫養腦癱兒子。泗陽法院經過審理,同意雙方離婚,但孩子要由雙方輪流撫養。

原告李某(女)與被告張某(男)於2008年10月6日登記結婚,於2010年10月9日生子張甲,後經診斷髮現張甲患有小兒大腦性癱瘓(俗稱腦癱)。由於張甲患有腦癱,生活無法自理,李某遂留守家中照料,張某則常年在外打工。

久而久之,李某逐漸不堪生活和感情負擔,於2018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李某主張,雙方分居期間,張某對家庭、妻兒關心較少,夫妻之間常因瑣事發生矛盾,2016年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感情仍未改善,現請求准予雙方離婚,張甲由張某撫養。

庭審期間,張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他同意不願意撫養兒子,要求張甲由李某撫養,自己可按月支付撫養費。

泗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准予離婚。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李某、張某因生活發生矛盾,致李某曾起訴要求離婚。經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感情仍未改善,現李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雙方離婚。

對於張甲的撫養問題,作為父母的李某、張某均有撫養義務,但因張甲患有腦癱,生活完全依賴護理,如按傳統做法,無論判決張甲隨哪一方共同生活,勢必都會對該方的生產生活產生較大影響。在雙方均不同意撫養的情況下,從充分保障張甲合法權益的角度,綜合考量李某、張某的生活實際後,宜確定張甲由父母輪流進行撫養,即自2019年1月起,奇數年由李某撫養,偶數年由張某撫養。

本案的主審法官認為,本案的難點在於,父母雙親均顧慮會對己方以後生活產生影響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患病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男女雙方均竭力爭取子女撫養權,法院僅需比較雙方物質條件及與子女的感情生熟即可裁判,無論支持哪一方,都不會對子女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但在子女患病或有殘疾的情況下,撫養權反而成為一種負擔,離婚雙方均“唯恐避之不及”,子女權益難以保障。本案為處理此類難題提供了新的方向,即以保護子女權益和公平負擔為原則,在父母雙方之間探索建立“輪流撫養”機制,一方面可以彌補孩子成長過程中缺乏父愛或者母愛的缺陷,便於建立完整的雙親關係,使孩子既可以享受到人性本能的母愛,也可以享受到充分的父愛,有利於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和良好性格的養成;另一方面也可以讓離婚雙方同時得到準備的機會和時間,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將影響降到可以承受的合理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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