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五萬元!”滎陽法院開出打擊虛假訴訟第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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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五万元!”荥阳法院开出打击虚假诉讼第一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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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法官,你好,我是閆某訴牛某、張某某等民間借貸一案的閆某,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願意接受法院的處罰,現在我就把5萬元錢打過去,請查收一下”。2019年4月1日一上班,滎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的趙霞法官就接到當事人打來的電話,這筆當事人主動繳納的5萬元罰款,是滎陽法院開展打擊虛假訴訟活動以來,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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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被告根本不認識原告,也沒見過原告,也從未直接向原告借過錢”。在2018年11月6日滎陽法院第十二審判庭正在開庭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的庭審現場,被告牛某和張某某的代理人這樣向法庭陳述。主審此案的法官趙霞敏銳地感覺到,這起案件有貓膩,她決定對本案相關證據重新進行調查。經多方瞭解,趙霞法官終於理清了此案的來龍去脈,原來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虛假訴訟。本案始作俑者另有其人,他就是原告的姐夫付某,付某為了高額回報,利用從閆某處借款,以自己的名義將此款先後從事房屋租賃、高息放貸等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期間,被告與原告沒有借款行為,不存在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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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2018年12月17日,經審理後認為閆某與牛某、張某某等被告不存在借貸關係,屬於以虛假陳述提起的虛假民事訴訟,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鑑於此案存在虛假訴訟的事實,2019年3月20日,滎陽法院依法做出罰款5萬元的決定。這也是滎陽法院自開展打擊虛假訴訟以來,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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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虛假訴訟,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虛假訴訟,即浪費訴訟資源,又損害司法權威,一經發現,人民法院都會給予嚴厲處罰。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到誠實守信。”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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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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