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勞動法為農民帶來“福音”:這3種情況能領到額外經濟補償

2019年勞動法為農民帶來“福音”:這3種情況能領到額外經濟補償

現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很多人都往大城市裡面奔跑,尤其是一二線城市裡面已經造成了人滿為患的情況,而且也是開設了各種各樣的交通措施,才能夠保證這些人口每天的正常運轉,而對於農民工能夠從事的行業只有一些體力活,因為農民工的知識普遍很低,並無法到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裡面進行工作。就這幾年來的情況來看,很多農民工都是在幹完活之後無法拿到自己的工資,國家對於勞動者保護,一直看得非常的緊,從1995年出來的勞動法就可以看出來。那麼在 2019年的最新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農民工在這三種情況下可以領取到額外的補償。

2019年勞動法為農民帶來“福音”:這3種情況能領到額外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

不是這個單位的工人從事高危險的工作,但是這個公司卻沒有提供任何的意外保險,或者是用人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一方面提出解除僱傭關係,並且依法維權:用人單位無故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讓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一些經濟補償,並且還可以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2019年勞動法為農民帶來“福音”:這3種情況能領到額外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

在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之後,只有當合同到期後才可以通知兩方的僱傭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要是提前提出解除僱傭關係,就算是和農民工方面達成一致,也要給農民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在很多的農民工看來,只要解除合同自己就應該離開,對於這方面並沒有一定的意識,這些都需要用人單位方面進行賠償,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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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民工患病或非工受傷

當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在簽訂工資的時候,農民工在工作的時候,意外受傷,這個可以根據相關的標準領取賠償。而在非工作期間意外患病或其他原因受傷,在醫療期間的時候,用人單位不光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錢,就算是當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在生病期間僱傭方也不能夠隨便的解除勞動關係,只有等傷好了之後才能夠進行。除非是你已經經過調崗之後,但是還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才可以解除僱傭關係,但是還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用人單位是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及支付4萬元的賠償金還要再次支付4萬元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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