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不久,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弥勒市人民法院对弥勒市新哨镇郎才村委会大红塘村发生的聚众斗殴案依法作出判决。
戈某生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陶某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其余参与聚众斗殴者分别按照各自实施的犯罪处予相应刑罚。案情回顾
2018年1月19日18时许,在弥勒市新哨镇郎才村委会大红塘村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该案最终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多人不同程序受伤,4辆机动车受损,严重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参与斗殴的双方,一方为戈某生等人,另一方系大红塘村村民陶某红等人。
此事件分两个案件进行审理。
戈某生等人一方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大红塘村陶某红等人一方由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
注:为方便区分双方人员,本文特用颜色标注区分。红褐色为戈某生等人一方,蓝色为大红塘村民一方。
买卖三七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邀约多人进行报复
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弥勒市人民法院对两个案件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9日18时许,鲁某顺和李某祥、戈某生的继子陈某毅在弥勒市新哨镇朗才村委会大红塘村收购三七的过程中,与卖三七的村民陶某良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致陈某毅、鲁某顺受伤。
后鲁某顺打电话告知了戈某生此事,并让戈某生喊人前来,戈某生遂邀约了被告人许某金、马某云及何某、王某涛;
许某金又邀约了被告人许某进、李某喜、陈某宝;
马某云电话邀约了撒某、李某龙、刘某江;
撒某又邀约了田某华等人,并携带由戈某生、许某金分别准备的木棒和钢管,分别驾驶四辆汽车先后赶往大红塘村欲找陶某良等人进行报复。在此过程中,戈某生的妻子李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追撵过程误把一路过村民当同伙,殴打致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月19日19时许,戈某生、许某金等人持械驾车到达大红塘村公房旁三岔路口处与鲁某顺等人汇合,进入大红塘村内找寻陶某良等人未果,后又驾车返回到该村公房旁三岔路口处。此时,弥勒市公安局新哨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后已到现场处置。
与此同时,陶某良在得知鲁某顺邀约人员前来找其后,也持钢管前往大红塘村公房,并在途中邀约了同村村民侯某学、侯某付、罗某林,行至距公房约30米的三岔路口处时,被鲁某顺、戈某生等人发现。鲁某顺、戈某生、许某金、王某涛、许某进、李某喜、陈某宝等人不顾民警的劝阻,持木棒和钢管追撵陶某良等人。
当鲁某顺、戈某生等人追撵陶某良等人至一红砖堆处时,将途经此地的村民侯某明(男,殁年35岁)误认为陶某良的同伙,即持械对
侯某明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鲁某顺先用木棒将侯某明打倒在地,
戈某生、许某金、王某涛又分持木棒和钢管朝侯某明的腹部、手和腿部等部位进行击打。被害人侯某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弥勒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侯某明系钝器打击腰腹部致脾脏破裂并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村民被打,小组长广播召集百余名村民,双方斗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大红塘村村民在得知侯某明被打伤后,大红塘村的少数村民将被害人戈某生等人围在小卖部门口的大路上,该村村民小组长陶某兵遂通过村内广播召集该村百余名村民到公房旁聚集,大红塘村村民听到广播后,有二百余人先后聚集到现场。
村民不顾民警的劝阻,部分村民使用木棒、钢管、石块等工具对鲁某顺、戈某生、许某金等人进行殴打,并打砸戈某生等人所驾到现场的车辆,致戈某生、许某金和该村村民马某平、陶某宾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四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新哨派出所民警到大红塘村处警过程中,村民陶某红、陶某光分别殴打民警李某明、辅警白某,陶某良拍打民警吴某红的执法记录仪,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经鉴定,许某金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鲁某顺、戈某生、李某喜、陈某宝、许某进、王某涛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撒某、马某平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陈某毅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戈某生等人被打砸受损的四辆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0550元。
双方涉案人到案接受调查 交付赔偿款
2018年1月19日,案发后戈某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鲁某顺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公安民警依法将被告人王某涛传唤到案进行讯问;次日,马某云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陈某宝、李某喜、许某进自动到弥勒市公安局投案。3月20日,许某金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2018年1月27日,大红塘村村民陶某兵、陶某红、陶某良、侯某、罗某林、陶某宾、侯某林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18年2月1日、9日,大红塘村村民陶某光、马某平、陶某明先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审理期间,
戈某生的亲属代其交付赔偿款人民币35000元,王某涛的亲属代其交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李某喜的亲属代其交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某云交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陈某宝交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附带民事诉讼李某龙交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赔偿款项已交付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2019年1月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戈某生等人一方作出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戈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鲁某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
三、被告人许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30年12月24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五、被告人许某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七、被告人马某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陈某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钢管8根、木棒7根、钢筋1根,依法予以没收。
十、由被告人戈某生、鲁某顺、许某金、王某涛、许某进、李某喜、马某云、陈某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芬、侯某芝、侯某华、黄某英因侯某明死亡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1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芬、侯某芝、侯某华、黄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款已交付至本院)
2019年2月13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对大红塘村陶某红等人一方作出判决:
根据被告人陶某红、陶某良、侯某、罗某林、侯某林、陶某宾、陶某兵、马某平、陶某明、陶某光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陶某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侯某犯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
四、被告人陶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总和刑期六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逮捕前被羁押的24日已折抵刑期)。
五、被告人罗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六、被告人马某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逮捕前被羁押的24日已折抵刑期)。
七、被告人陶某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八、被告人陶某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九、被告人侯某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
十、被告人陶某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
严重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必将受到法律严裁
总编/孔令勇
排版/孔德云
素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閱讀更多 彌勒電視臺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