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上班22個月被裁員,可以賠償幾個月的工資?

不如破境尋花


如果用人單位的程序不違法,只要額外多發你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了,如果程序違法,需要補償你4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程序違法,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裡規定,當企業因經營等原因需要裁員等變更勞動者勞動條件時,需要通過工會協商,並進行公示,才可以實施。但在實際工作中這點很難做到,所以一旦勞動者維權,到了仲裁或法院,仲裁員和法官的依據就一條,勞動者知不知道?如果知道,比如有勞動者對公示文件的簽字,或協議同意用人單位的做法,不管什麼原因,只要勞動者簽了字,基本就是合法的裁員,法官肯定駁回勞動者請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那根據勞動合同法就應該支付雙倍的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我總結一下,這個問題三個重點:

1,用人單位是否在這件事上程序合法?

2,用人單位是否能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性進行舉證;

3,勞動者是否簽署了知道或同意用人單位做法的協議(實際勞動者在此期間只要是簽字就是不利的,不管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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