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流感、狂犬疫苗 山東一生物公司5名相關責任人獲刑

山東一家生物公司將流感、狂犬病疫苗等多種藥品銷售給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個人,銷售額達到593萬元。近日,該公司及五名相關責任人被判處非法經營罪,分別被處以罰金或有期徒刑,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獲刑十年。

公司被罰100萬 四名直接責任人獲刑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發佈的(2017)魯0103刑初40號判決書顯示,濟南兆信生物藥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法定代表人劉某民,2011年2月取得批發生物製品(含疫苗)的經營許可,2014年11月更名為山東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信公司)。

2014年初,兆信公司為增加疫苗銷量,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某民決定向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質的龐某衛(已判刑)銷售疫苗,並安排四人具體經辦該項業務,其中任某元提供銷售價格,黃某峰聯繫供貨品種,張某榮接收銷售貨款,魯某海安排配送發貨。

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間,兆信公司及上述四人違反國家規定,先後向龐某衛銷售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多種藥品,銷售金額合計256.5767萬元。

2016年3月,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中掌握了兆信公司涉嫌向龐某衛非法銷售疫苗的犯罪線索,後於同年3月至4月將上述四人抓獲或通知到案。

2018年3月28日,市中區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單位山東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任某元、黃某峰、張某榮、魯某海均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各處罰金五萬元。

法定代表人獲刑十年 上訴後維持原判

2018年10月30日,市中區法院作出另一份刑事判決,依法追究兆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民的刑事責任。

法院認定,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間,兆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劉某民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向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質的龐某衛、季某娟銷售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多種藥品,銷售金額合計592.9737萬元。其中,向龐某衛銷售金額256.5767萬元,向季某娟銷售金額336.3970萬元。

市中區法院判決,劉某民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一審宣判後,劉某民不服,提出上訴,理由之一為“原判認定其一人授意和決定公司向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個人銷售疫苗有誤”。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民作為兆信公司的時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全面的經營管理工作,為增加公司銷售額,謀取非法利益,違反疫苗銷售規定,決定、授意公司違規向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個人銷售疫苗。公司內部違規銷售疫苗時,在提貨、發貨、收款等環節中均存在違規操作情節,以及公司採取措施規避監管機關監管等事項,劉某民對此都是知情的。對公司非法經營過程中的某些具體事項不完全知悉,不影響對劉某民的責任認定。

2018年11月28日,濟南中院對劉某民的上訴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人發現漏罪 再審加重刑罰

在市中區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2019)魯0103刑初35號判決書中,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注意到,魯某海、張某榮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2018年11月9日,本案被押回重審。

法庭審理查明,2014年初,劉某民在向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季某娟銷售疫苗的過程中,魯某海、張某榮均有參與,其中魯某海負責聯繫銷售、安排發貨,張某榮負責接收貨款、通知發貨,銷售款項存入兆信公司控制使用的“劉某某”“張某榮”的個人銀行賬戶。至2015年5月,魯某海、張某榮參與向季某娟銷售b型流感嗜血桿菌結合疫苗等藥品,銷售金額合計336.3970萬元。

法院認為,魯某海、張某榮二人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並依法實行數罪併罰。2019年3月13日,市中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魯某海犯非法經營罪,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榮犯非法經營罪,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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