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官司

如何打官司

打官司

1.什麼是打官司?

“打官司”就是“訴訟”一詞的俗稱,而“訴訟”則是法律上的專門術語。訴訟是指當國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依法享有起訴權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當事人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由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爭議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專門活動。在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會產生一定的糾紛,這種糾紛一旦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會出現“訴訟”,即“打官司”的現象。“官司”從性質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種。

2.什麼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即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者經濟利益衝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雙方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參加下、由人民隊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特殊案件活動,這種活動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

3.什麼是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是刑事訴訟的俗稱,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加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而進行的活動。

4.什麼是行政官司?

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管理過程中的活動。行政官司,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法律活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做出裁判的活動。俗稱“民告官”的官司。

行政官司的特點是:

(1)被告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組織,故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恆定的。

(2)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就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

(3)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行政法律關係,即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被認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是違反法律,或是越權,濫用職權。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受理。

5.打官司為什麼要交納訴訟費?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一定數額的訴訟費用。打官司為什麼要交納訴訟費用?這是因為:第一,民事、經濟、行政糾紛案件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發生的權益和是非之爭,為解決這些糾紛,必然要花費一定的精力、財力。為解決少數人的糾紛,其所需費用不能國家財政開支,轉嫁到全體人民頭上,所以由當事人承擔是合情合理的。第二,收取訴訟費用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並舉的方法,教育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防止一些人濫用訴權,以減少訴訟。第三,收取訴訟費用,還可以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增強法制觀念,使敗訴後要承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提高法律意識。第四,在涉外訴訟中,收取訴訟費用還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總之,收取訴訟費用,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既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國於民都是有利的。

6.什麼是原告?

原告是指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通知其參加訴訟。

7.什麼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到原告與被告業已開始的訴訟中來的地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徵: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②訴訟已經開始,由自己申請或者法院通知參加到原告與被告之間進行的訴訟中來。③參加訴訟是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8.什麼叫起訴?

起訴,就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任何案件的訴訟程序,必須有起訴這一訴訟行為。沒有起訴,各種官司也就無從打起。

9.什麼是立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訴狀或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l0、什麼是民事訴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除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外,原告提起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如3個被告提供3個副本。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l)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11.什麼叫答辯狀?

答辯狀就是被告方在接到原告起訴狀後,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提出同意、反駁或反訴意見,在法律規定時間交給法庭,作為對起訴狀的一個答覆。

12.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回避?

所謂迴避,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同案件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或同案件有實際利害關係的,便不得參與本案辦理的一項制度。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司法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迴避:①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實際利害關係;③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申請回避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中應當說明迴避理由。人民法院應在申請人提出迴避後的三日之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並告訴申請人。

13.什麼是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所謂辯論,就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通過舉證、答辯、陳述意見、申訴理由等訴訟手段,維護自己的主張,保護自己的利益。

14.什麼是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不服,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定期限內,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上訴這一特定的訴訟行為,是以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為前提的。我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部賦予了當事人這一訴訟權利。其中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定的,可以在接到裁定書的第2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刑事案件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

I5.什麼是申訴?

申訴,是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提出重新審理請求的一種行為。它必須發生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並且認為該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提出,申訴期間,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16.什麼是反訴?

反訴是一種特殊的起訴形式,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被告把本訴的原告作為被告,自己作為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訴有聯繫的一種獨立反請求。它同樣按起訴的程序和方式提起。反訴的一個特點是被告沒有從程序或實體上去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通過提出反請求使原告的權利全部或部份失去作用,甚至可以得到新的合法權益。這利於法院合併審案。

17.什麼是管轄異議?

所謂“管轄異議”,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意見,目的是排除該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內向該法院提出。”

因此,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正在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38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8.什麼是證據?

打官司中的證據即是訴訟證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能證明案件客觀真實情況的根據。證據同時具有三個主要特徵:一是客觀性,即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是關聯性,即必須與待證的事實有聯繫;三是合法性,即它們的取得必須合法。證據又分為: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19、什麼是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有責任提供證據。”可見,打民事官司,當事人有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

在民事官司中,原告提出主張,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反訴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第三人提出主張,由第三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原告提出主張,被告否認的,那麼被告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原告要反駁被告否認的事實,原告又要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未在法庭公開舉證、質證,不能進行認證,但無需舉證的事實除外。缺席審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進行認證。

20.什麼是一審?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程序稱為一審。是人民法院審判程序的基礎。是人民法院第一次解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爭議的訴訟程序。

21.什麼是二審?

二審,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就下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裁定,在其未發生法律效力前,對案件的審理程序,第二審、因當事人的起訴而開始,所以二審也稱上訴。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判,故二審也稱終審。

22.什麼是再審?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的,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法院決定受理再審案件必須具備三個件:

① 必須是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② 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

③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必須合法。

提起再審的渠道有三條:

①法院提起再審。

②當事人申請再審。

③因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

23.當事人有哪些訴訟權利?

為保障訴訟活動得以合法、有效地開展國家在訴訟法中,對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作了明確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辯護權,自訴案的自訴人有控訴權,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有請求被告人賠償的權利。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其訴訟權利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告享有起訴權、變更或撤銷訴訟請求權;被告有反訴權。在刑、民、經、行政訴訟中。當事人都有申請回避權,參與法庭事實調查和法庭辯論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權,對判決裁定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24.什麼是公開審判?

公開審判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所確立的一項共有原則。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這包括:①開庭的時間、地點公開、案由公開、法庭調查和辯論公開、法庭筆錄公開;②人民法院宣告判決、裁定一律公開進行;③允許廣大公民旁聽,允許新聞媒介向社會公開報道。

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是指對下列民事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③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②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③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④法律規定不予公開審理的其他案件。但宣告上述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一律公開。

25.什麼人可以旁聽案件審理,什麼人不能旁聽?

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26.旁聽人員應遵守什麼規定?

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憑旁聽證旁聽的,旁聽人員應持人民法院制發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並應當接受安全檢查。

27.什麼是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是一種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通過說服和疏通,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訴訟活動,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所進行的一種訴訟活動,也是結案的一種方式。

28.什麼情況下調解可以反悔?

這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以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內容,人民法院可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

另一種情況:《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在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未送達前一方反悔,法律是允許的,但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判決。

29.什麼是撤訴?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裁判前這一段時間內,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的行為。撤訴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告主動要求撤訴;另一類是法院根據原告中途退庭等表示,作撤訴處理。

30.什麼是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院決定開庭或開庭審理案件時,因為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一些情況,而推遲審理案件時間的訴訟制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①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②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31.什麼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中,在一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辯論的情況下,依法所作出的判決。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缺席判決:

①原告撤訴,法院裁定不准許,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②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

③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

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告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

32.什麼是送達?

送達,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送達具有以下特點:

①送達是司法機關的行為。

②受送達人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③送達的內容必須是有關訴訟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起訴狀及上訴狀副本、傳票、通知等。

④送達必須按法定方式和程序進行。

33.什麼是執行?

民事官司中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訴訟活動。

34.什麼是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開始後,因發現某一種特殊情況而裁定停止執行程序,待造成中止的情況消失後再恢復執行程序。

35.什麼是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物的一部或全部自動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的程序。

36.什麼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對於民事案件在立案前或受理後,由於緊急情況,為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得到全部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

37.對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有以下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時,相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除上述八種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訴諸法院外,法院還可以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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