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賠償按照“一戶一宅”不夠怎麼辦?拆遷律師幫您定義!

我國的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所有權形式,不存在私人擁有土地的情況。當我們說“這塊宅基地是我的”,意味著我們對這塊土地擁有“用益物權”,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所有權仍歸屬於村集體。

拆遷賠償按照“一戶一宅”不夠怎麼辦?拆遷律師幫您定義!

宅基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宅基地上房屋也是大家最重要的寄託,近年來各種確權、流轉、拆遷都在緊張進行中,這其中的問題也最多。那麼今天創為律師就和大家一起討論一下關於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

拆遷賠償按照“一戶一宅”不夠怎麼辦?拆遷律師幫您定義!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戶一宅”是什麼意思?

答:根據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級政府規定的標準。如果村民將自己的宅基地連同房屋一併賣給了其他人,就不可以再申請新的宅基地了。

那麼創為律師想要問一下,如果是“一戶多宅”那是不是完全沒有補償了呢?

答:其實不能這樣草率認定。法律規定了一戶一宅的原則,但在現實中由於各方面的因素,存在合法取得多塊宅基地或宅基地面積超過標準的既成事實。所以並不必然的認定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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