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實連載:林彪別墅疑案5

蘇聯專家組的化學專家拉希莫夫少校被請到海灘,不是請他鑑定腳印,而是要他設法把這個腳印原封不動地從沙灘上挖出來,作為證據保留下來。

拉希莫夫查看了腳印,讓人從醫院藥房間取來幾樣藥品,和木工用的膠水摻合後,以噴筒噴在腳印和周圍的表面;五分鐘後,又噴了一次。如此十數次噴下來後,又在旁邊堆上木柴燒烤。待到煙消火盡,便用工具鏟把腳印原封不動地挖了出來。

腳印被送到專案組指揮部,在“林彪別墅”的客廳的桌子上擺下,專案組全體成員圍桌而坐,開起了案情分析會。

首先是從腳印的鞋紋推斷“黑影”的身份——是要塞區的軍人還是區外的村民。

要塞區各單位早在事發後一小時便已奉命清點人數,結果都是一個不少。但由於是事隔一小時,所以不能排除如果“黑影”即是軍人經海面潛回原單位的可能,因此需要查一查。

從腳印的鞋紋看來,“黑影”穿的是一雙半新舊的布底鞋。這種鞋走路利索,不易發出聲音,攀牆上樹附著性好。當時部隊也向官兵發放布鞋,保衛處長彭杞從後勤處要來幾雙樣品,當場對照,發現有異:“黑影”穿的那雙布鞋的鞋底是手工納制的,而部隊發的布鞋的鞋底是機器縫製的。

這樣,初步可以排除“黑影”是要塞區軍人這一可能。

接著要弄清的是:“黑影”和“6·27盜竊案”的案犯是不是一個人?

彭杞處長出示了“6·27盜竊案”的現場鑑定材料,把案犯在窗臺上留下的腳印跟“黑影”的腳印進行了丈量比照,最後得出結論:腳印是同一個人的。

案情分析會根據所獲的情況,總結了案犯的特點:是一個身高1.70米左右的、年齡在25歲至40歲之間的強壯男子,從行動敏捷程度估計很可能受過武術訓練;他來、去都從海路進出,而且能避過崗哨與巡邏的警戒監視,說明精諳游泳,也許配備有潛水器械;

從進出都從海路走這點看,他極有可能就匿居在位於要塞區三五里外的海灣的三個小漁村中的一個村裡,因為6月27日、6月30日案發的潮流方向只能朝那裡去。

但是,專案組面臨著一個難題:他們都是軍人,不便去地方上偵查特務案子;從法律角度來說,除非宣佈軍事管制,軍隊是無權去地方上逮捕人犯的。國家頒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規定對犯罪分子的逮捕、拘留只有公安局、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權執行實施。

專案組經過討論,決定報請要塞區黨委批准後向北京方面(北京軍區、總軍械部)提出:要求與公安部聯繫,派員前來協助、指導偵查案件。

一小時後,要塞區司令部電訊室奉命開啟電臺,向北京軍區司令部發出一份絕密電文。

河北省公安廳接到公安部的命令,當即選派四名資深偵察員,由政治保衛處副處長錢懷峰率領,急赴借仙齋要塞區。

偕仙齋要塞區已經接到北京電令:經北京軍區、總軍械部、公安部三方協商,決定原先的軍方專案組和現在開過去的警方偵查組合並,組成專案偵查指揮部,由樓百銘、金初亞、錢懷峰三人共同負責,受要塞區司令部和黨委領導。

偵查指揮部仍設在“林彪別墅”內,河北省公安廳一行五人一到借仙齋,立即被接到指揮部,參加案情分析會。

這個分析會實際是案情介紹會,由軍方人員向警方介紹案件詳情和分析結論。警方五位又由軍方彭杞等人陪同察看了“6·27盜竊案”和“6·30逃遁”的現場,對軍方所作的結論沒有異議。這樣,下一步就是如何著手從那三個小漁村進行偵查了。

在地方上搞偵查,警方這五位偵察員都是熟家慣套了。錢懷峰副處長問明瞭漁村的大致情況,便提出了幾點:①立即以要塞區名義跟地方政府聯繫,說明需要調查案件,希望得到漁村黨支部的支持;②以河北省公安廳的名義向漁村所屬的公安機關下達緊急通知,責成縣公安部門全力配合偵查案件;③偵查指揮部派出12名偵察員,分成三個小組,一律身著便衣,以公安人員的名義分赴三個漁村進行深入調查。

眾人對此交換了意見,並無異議。樓百銘說:“彭處長立刻去向何司令員彙報,一俟獲准,即刻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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