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培訓期間離職,一定要承擔違約金嗎?

【维权】培训期间离职,一定要承担违约金吗?

【维权】培训期间离职,一定要承担违约金吗?

勞動者在接受專項技術培訓期間離職,公司能否要求其承擔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相關案例

近年來,某公司為了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投入大量資金安排重要崗位員工外出接受專項技術培訓,並與每名員工在培訓前簽訂了服務期協議。

今年年初,該公司一名員工在培訓即將結束時辭職,給公司造成了不小的影響。公司想追究該員工的責任,向其索要違約金。

那麼,公司可以要求培訓尚未結束的員工承擔違約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在競業限制協議或提供專項培訓的服務期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因其他事項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本案中,該公司已經與員工簽訂了服務期協議,但是能否追究尚未完成培訓的員工相應的違約金責任,關鍵看雙方約定的服務期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這是因為,服務期協議設置的違約金,是針對用人單位已經為提升勞動者專項業務技能付出了大量的成本,但勞動者卻未履行雙方已經確定的服務期的情形。

所以,如果該公司簽訂的服務期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是從培訓時開始時起算的,則可以追究員工在培訓結束前辭職的違約責任。

如果雙方的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是從培訓結束後起算的,則該公司只能追究員工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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