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案件追蹤】NO ZUO NO “逮”, 當“真假負責人”遇上“檢察官”……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NO ZUO NO “逮”, 当“真假负责人”遇上“检察官”……

緩刑考驗期內不思悔改

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鋌而走險,安排他人“頂包”

江陰市檢察院檢察官抽絲剝繭

自行補充偵查

識破其中真假身份

最終揭開真相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NO ZUO NO “逮”, 当“真假负责人”遇上“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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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一起普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被移送到江陰市檢察院審查批捕,案情並不複雜:2016年2月至4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繆某,居中介紹聯繫他人,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受票單位江陰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鄒某以支付票面全額6個點的開票費方式,虛開了9份鋼材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針對此類案件,審查的關建點在於確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責任人。

為此,承辦檢察官細緻審查了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訊問筆錄顯示,鄒某始終堅稱自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整個過程均是自己與繆某雙向聯絡。

而繆某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到底是誰”這個問題上,卻出現了前後供述不一的情況:剛開始稱王某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之後的供述又認定鄒某才是。

繆某口中的“王某”是誰?案卷中為何沒有關於“王某”的調查材料?據公司工商資料顯示,鄒某隻佔有公司兩成股份,又為何可以全權負責經營?這一系列問題沒有查證清楚,案件不能就此審結。

為了解開這些疑惑,承辦檢察官決定自行補充偵查,實地走訪了該公司,並對公司的在職員工重點展開了調查。經翻閱公司組織架構、崗位分工,財務賬簿等資料,詢問多名公司職工瞭解情況後,檢察官認定王某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而鄒某隻是公司的一個普通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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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繆某最初的供述相吻合,但之後他為何改口?檢察官再次訊問了繆某,面對縝密的證據,繆某最終如實供述了王某讓鄒某頂包的全過程。

原來早在2014年12月16日,王某就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為偷逃稅款,王某通過繆某虛開了多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王某深知自己的行為如果被發現,很可能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為了逃避刑罰,王某遂主動找到繆某、鄒某,上演了一出“頂包計”,安排鄒某頂替自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提供虛假證言,承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責任。

結合偵查結果,檢察官認為王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鄒某涉嫌包庇罪證據確鑿。承辦檢察官將案情向領導彙報後,立即啟動立案監督程序。2017年4月,江陰市檢察院向市公安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江陰市公安局隨即對王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鄒某涉嫌包庇罪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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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陰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撤銷其前罪的緩刑執行部分,連同前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單位江陰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鄒某犯包庇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被告人繆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NO ZUO NO “逮”, 当“真假负责人”遇上“检察官”……

[第7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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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偵監科

編審 | 趙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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