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能被迫辭職?未必如你所願!

法律知識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能被迫辭職?未必如你所願!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該行為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勞動者可以依據上述兩個法律條文的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也就常說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

關鍵的問題是怎樣才算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實務中各地區對條文的理解並不一樣。 如果僅從文義意思來看,“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包括“未繳納、欠繳、未足額繳納”等情形。因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未繳納、欠繳、未足額繳納”等情形都屬於違法行為。

但是,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用人單位大多都是存在“未繳納、欠繳、未足額繳納”等其中一種或幾種情形,如果嚴格適用該法律條文的規定,估計對於所有的用人單位中,勞動者很容易就可以被迫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很多地方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了限制,即只有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全部的險種的,才支持勞動者被迫辭職,對於“部分繳納、欠繳、未足額繳納”等情形均不支持勞動者被迫辭職。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能被迫辭職?未必如你所願!

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佈的[2008]第13號指導意見就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根據這個意見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存在未繳納全部的社會保險費的情形下,勞動者才可以被迫辭職並主張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僅僅是未足額繳納或部分繳納等情形的,均不支持勞動者被迫辭職。

當然,各個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天津高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建立社會保險關係、無正當理由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子支持。

勞動者主張社會保險費繳費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提供社會保險徵繳部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出具的限期補繳通知書或者限期整改指令書等證據予以證明。勞動者未舉證證明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勞動者已舉證證明且用人單位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從這兩個條款中可以看出,天津的規定對勞動者一方比廣東的規定有利一些,這裡規定的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採用過錯推定方式,需要用人單位反證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另外對於未足額繳納的,還增加了一個行政程序,即勞動者需要先向行政部門提出補繳請求,只有用人單位限期內未補繳的才支持勞動者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理解是千差萬別, 司法實務對此根本沒有統一裁判標準,因此當你恰好需要採用這種方式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你一定要了解當地的執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否則會吃大虧,面臨敗訴風險。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能被迫辭職?未必如你所願!

案情簡介:實業公司為羅某軍繳納了社會保險中的養老和工傷保險,雖因種種原因未繳納失業與醫療保險,實業公司為羅某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屬於“部分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情形,並不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故在現有法律未明確界定什麼情形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就應當嚴格按勞動合同法的現有規定理解為“從來就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應當擅自擴大解釋,把“部分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也理解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仲裁裁決將實業公司已為羅某軍繳納了養老與工傷保險的情形認定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錯誤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裁決實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羅某軍屬於自動離職,實業公司已為羅某軍繳納了養老與工傷保險,實業公司無需向羅某軍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錯誤,實業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請求判決實業公司無需向羅某軍支付經濟補償金6906元。

羅某軍辯稱,其與實業公司彩繪部門的其他同事不是突然停止工作,在公司發上個月工資時,其與其他同事向公司提過書面意見,但是公司一直沒有回覆,其與其他同事也一直有在公司打卡等待公司回覆,直到2018年2月7日,其與其他同事向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然後其離開了公司,其不是主動離職,故公司應該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補償。


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能被迫辭職?未必如你所願!


判決要點:法院審理認為,實業公司雖然為羅某軍投保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因此實業公司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實業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羅某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779.50元,在實業公司處工作時間為2年8個月,應支付羅某軍3個月的工資為8338.50元。

判決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限實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羅某軍支付經濟補償金8338.50元。

律師點評:在這個案例中,從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看,法院是嚴格根據法律條文的意思進行判決的,即“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包括“未繳納、欠繳、未足額繳納”等情形。這個案例如果是發生的廣東地區的,則根據上述的分析,這種情形是不符合支持勞動者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明確的法律條文,但是它的法律意思實際上在各地區被執行得“七零八落”,這是中國特色,沒有辦法。這裡小編只能再次提醒,如果你想根據上述的條文被迫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一定要了解當地的相關規定,否則你實施後未必就能得到支持,切記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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