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伴侣称财务AA制,想逃债?河北这事给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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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事儿】

人们常说“人两眼一闭,一了百了”,果真是这样吗?来看看今天的话题,日常生活中,无论亲戚还是邻居,借钱的事儿时有发生,但如果另一半走了,突然,有人找你说之前你的亡夫或者亡妻找他借钱了,而且,钱不是三块五块,而是小十万,该怎么?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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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王某是河北一对夫妻关系,丈夫赵某去世之后,留下王某独自生活,但此时,有周某找上门来,称赵某生前找他借了9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上面大写的借款金额和约定借款的时间。


【各抒己见】

周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何况手头有赵某打的借条,因为自己是赵某生前的好友,所以,也没谈什么利息之类的,但赵某去世之后,王某理应给付自己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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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认为: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不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况且自己和赵某在婚内就签订了协议,约定“不管谁借款或者贷款,都要双方同意后才可以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债务由借贷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锤定音】

1.法院调查发现:

(1)周某提供的借条,确属赵某所签。

(2)周某不认可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夫妻协议,并称自己不知道他们夫妻AA制的存在。

(3)王某称赵某与周某是无话不谈的好友,应该知道夫妻之间关于财产有AA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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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审理认为:

遇到这种情况,王某必须证明赵某在向周某借款的时候,就明确说明了其为个人债务,否则,就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也就是说,王某不能证明赵某借款的时候约定是赵某的个人行为,还可以走另一条路,那就是你证明你们夫妻之间的财务约定,周某知道,如果都不能证明,没得说,还钱。

所以,最终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


【醒世警言】

1.别犯傻

丈夫去世,财产相应的肯定要继承,所以,纠结这个是不是丈夫生前的个人约定,以及你们是不是有财务AA约定,意义不大,毕竟,钱不是你出,就是从丈夫的财产中清还,而你又是丈夫财产的继承人,所以,打到水上落到泥上,最终还不是得你出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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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沟通

当然,丈夫去世,有债主上门,你区别一下真伪,甚至数额较大,你找相关部门通过“笔迹鉴定”确认一下借条的真伪,这都能理解,但是,动不动就打官司,这年头,能借给你钱的都是贵人,跟自己的“贵人”打官司,你也太不理智了,这是自断后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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