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伴侶稱財務AA制,想逃債?河北這事給你“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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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戀事兒】

人們常說“人兩眼一閉,一了百了”,果真是這樣嗎?來看看今天的話題,日常生活中,無論親戚還是鄰居,借錢的事兒時有發生,但如果另一半走了,突然,有人找你說之前你的亡夫或者亡妻找他借錢了,而且,錢不是三塊五塊,而是小十萬,該怎麼?一起來看看。

借款人去世,伴侶稱財務AA制,想逃債?河北這事給你“說法”!

趙某和王某是河北一對夫妻關係,丈夫趙某去世之後,留下王某獨自生活,但此時,有周某找上門來,稱趙某生前找他借了9萬餘元,並出具了借條一份,上面大寫的借款金額和約定借款的時間。


【各抒己見】

周某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何況手頭有趙某打的借條,因為自己是趙某生前的好友,所以,也沒談什麼利息之類的,但趙某去世之後,王某理應給付自己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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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認為:這筆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就不應該算夫妻共同債務;況且自己和趙某在婚內就簽訂了協議,約定“不管誰借款或者貸款,都要雙方同意後才可以辦理,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債務由借貸方承擔全部責任”。


【一錘定音】

1.法院調查發現:

(1)周某提供的借條,確屬趙某所籤。

(2)周某不認可趙某與王某之間的夫妻協議,並稱自己不知道他們夫妻AA制的存在。

(3)王某稱趙某與周某是無話不談的好友,應該知道夫妻之間關於財產有AA制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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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審理認為:

遇到這種情況,王某必須證明趙某在向周某借款的時候,就明確說明了其為個人債務,否則,就會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如果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也就是說,王某不能證明趙某借款的時候約定是趙某的個人行為,還可以走另一條路,那就是你證明你們夫妻之間的財務約定,周某知道,如果都不能證明,沒得說,還錢。

所以,最終判決: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其十日內償還周某借款。


【醒世警言】

1.別犯傻

丈夫去世,財產相應的肯定要繼承,所以,糾結這個是不是丈夫生前的個人約定,以及你們是不是有財務AA約定,意義不大,畢竟,錢不是你出,就是從丈夫的財產中清還,而你又是丈夫財產的繼承人,所以,打到水上落到泥上,最終還不是得你出這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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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溝通

當然,丈夫去世,有債主上門,你區別一下真偽,甚至數額較大,你找相關部門通過“筆跡鑑定”確認一下借條的真偽,這都能理解,但是,動不動就打官司,這年頭,能借給你錢的都是貴人,跟自己的“貴人”打官司,你也太不理智了,這是自斷後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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