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腐败勾结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与解决路径

摘要

官商关系中的腐败问题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关注点,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形形色色的表现形式。在政治体制和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企业需要寻求官方的庇护来确保企业营运和稳定的收益,“腐败”成为了企业保障自身发展安全的“护身符”。企业陷入不腐败难以生存,腐败又为社会所不容的道德困境。若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政府体制改革和廉政环境建设两方面入手,通过法治、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手段,塑造良好的官商互动环境,建立良性的官商关系。

关键词:腐败;官商关系;深层原因

官商勾结,或称政企关系中的腐败问题,是廉政研究中的永恒话题。其研究核心以“人性恶” 的道德观点和西方经济学中“理性人”谋求最大利益的经典模型假设为基础,以官商之间通过“权力寻租”来满足彼此利益寻求、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为基本理论框架,将官商勾结腐败问题刻画得淋漓尽致。从理论研究和反腐制度建设层面,国内外已有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研究和讨论。

在研究过程中,边际成本递减效应等经济学研究方法被广泛引入其中 ,从法律体系建设 、政府体制改革等角度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过从已有成果来看,学者主要将研究重点集中于预防官商勾结、惩治腐败等方面,忽视了企业在不健全市场环境下的生存困境和特定环境下官商关系的相互依存性,缺乏对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真实困境的有效研究。

政治和经济作为人类两大重要的社会活动,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任何场合和任何历史阶段,二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而不发生关系。对官商关系的研究既要注重对腐败情况的防治,也要深入研究官商之间的依存性和客观需求,以便于更加准确的了解官商关系的真实面目。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全社会都表现出对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持 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全民全社会反腐的大背景下,官场风气焕然一新,官商勾结的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懒政”,“不作为”的问题也开始凸显,“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再度抬头。一些地方官员刻意曲解中央政策,使得原本有利于地方发展和就业的经济活动成为了“烫手山芋”,体现出政治体制的保守性和市场经济体系的薄弱性。因此,在构建正常官商关系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对腐败问题严加惩治,也要正视政府和企业间的正当需求,在“破”的同时充分认识到“立”的重要性。

何为良性官商关系

良性官商关系指的是政府和企业在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和国家法律框架内的互动与合作关系。这种关系不存在官商勾结,权利寻租等问题。政府依照市场规律和国家利益制定政策管理国家的各项商业活动,支持企业和商人其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从事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适当的经营条件,营造有序的经营环境,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避免恶性竞争,帮助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企业根据经济规律和政府的合理化政策从事经济活动,有时还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激励政策来扩大自己的经营收益。根据已有经验,政府目前较为通行的激励做法主要有“采用诸如固定价格合约和服务成本规制的低强度激励方案;特许投标,引入竞争机制。” 企业通过经营活动促进地方发展,吸纳就业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将税收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这样一来,官商关系就出现了良性循环的互利态势,形成了政府和企业的“双赢”局面。

良性官商关系的驱动力与优势

良性官商关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和必然性。对企业来说,清廉、稳定、高效的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通过“有形的手” 来对市场实施有效监督,不断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努力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政府同样需要借助企业的优势来弥补自身的不足。权力架构下的政治模式主要适用于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经济利益并不是政府政策的根本出发点。然而政府日常工作的开展,民众生活的改善离不开经济活动所创造的巨大价值。明末即有“工商皆本”的说法。冰心也曾指出,国家“无农不饱,无工不足,无商不富。”企业健康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可以扩大就业、解决民生问题;缴纳的税收可以作为政府管理运行的资金来源,为国家各项活动提供物质基础;企业家才能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所采取的积极创新行为可以提升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由于政府体制的内生性,使其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一定程度的借鉴企业的高效组织结构和管理经验,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政企合作等模式来实施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由此可见,国家现代化进程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帮助。

官商腐败勾结问题的深层原因与治理困境

良性官商关系的优势虽然明显,但由于政府管理能力和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等原因,导致政企之间建立良性关系的制约条件难以克服,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模糊地带成为了腐败现象滋生的一大温床。塞缪尔 亨廷顿曾说过,“腐化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利与财富的交换。” 在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结难以厘清,政府违反市场运行机制,直接插足企业市场行为的情形司空见惯。在政府逐步从市场管理者向服务者身份转变的同时,企业也力求通过管理和科技创新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治理体系和经济体系“双转型” 条件下出现的政策真空地带成为了企业正常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这种障碍的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经济活动采取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制为,”而“腐败是官员故意创设管制的结果。” 为减轻制度性障碍对企业经营的损失,企业不得不通过支付贿赂等方式来绕过政府刻意创设的管制,通过与政府的私下合作来寻求政府的庇护行为,使其经营成本低于竞争对手。这种行为在媒体舆论谴责的发酵下,将企业推向了“纵容腐败”的风口浪尖,造成了企业经营发展的“道德困境”。然而,在监督机制不完善和政策执行可操作性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行贿等方式作为自己的生存之道,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由于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存在非同步的特点,使得“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在扮演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型企业家角色的同时,还扮演了‘社会活动家’的角色,以突破阻碍企业活动的制度障碍。” 在这一过程中,民营企业不得不通过行贿、私相授受等方式来谋求稳定的外部环境和政府对企业经营的政策支持,以达到 “结交公卿大夫于门,然后可以受其利而远其害” 的目的,这一特点在转型经济体中的表现尤为突出。另一方面,部分国有企业尚处于旧的政企关系体制下,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只能依靠垄断经营和政府扶持才能生存和发展。政府政策的倾斜和优待离不开国企的回报,国企和政府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这又加剧了官商之间的制度性腐败。以近些年来利润空间丰厚的建筑行业为例,土地的买卖,重大工程的承建已经演变为权力的角逐,企业只能通过附庸权力来牟取利益。国有企业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往往可以直接承接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等“公家的工程”,获取高额利润。民营企业也必须通过私人关系到“后台”,才能获得设备、材料的采购权,在竞争中“克敌先机”。

在缺乏禁锢的利益场中,项目招投标制度渐渐流于形式,暗箱操作屡见不鲜。一旦中标,又有部分企业通过“黑白合同”的形式“挂羊头、卖狗肉”,降低工程质量,用金钱打通政府监管的薄弱环节。更有部分建筑工程由中标方层层转包,导致工程款项大量流失,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在商人积极谋求权力支持的情况下,部分官员也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官商联动腐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或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运用手中权力直接牟利;或将国有资产进行私有化运作,通过上市等方式将大量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腐败的强烈扩散性严重压缩了良性官商关系的生存空间,加剧了官商关系的“道德困境”,阻碍了公平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解决官商腐败勾结问题的有效路径

自古以来,中国就重视国家的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官商关系。春秋时齐国政治家晏婴认为:“廉者,政之本也。” 在惩治腐败方面,历朝历代都主张从严处理,少有姑息。战国时期魏国变法的指导典籍《法经》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在构建官商关系方面,除唐朝短暂实行过鼓励官府经商创收的“公廨本”制度(由于强买强卖导致民怨沸腾而取消)外,历朝历代都严禁官吏经商。秦律规定,“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宋乾德四年五月的诏书指出,“勿复令部曲主掌事务,及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中国传统文化要求当政者以民为本,克勤克俭,清廉无私,重视道德约束和廉政教育,辅之以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严格禁止官员经商和官商勾结行为;在儒家文化的熏陶下,商人也以“儒商”、“绅商”为目标,在经商中“贾而儒行,亦商亦贾” ,积极投身到社会的公共事业中。

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始终重视党的反腐倡廉工作,积极提升党员的党性修养,维护党的纪律性和纯洁性。早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惩治贪腐浪费和违法乱纪行为》的规定,对“贪污 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我党更是意识到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邓小平明确指出,“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江泽民和胡锦涛两位中央领导人也多次表达了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强调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我党生死存亡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十八大以来,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我党打击腐败,构建良性官商关系的决心更加坚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深挖腐败问题的机制成因,解决官商关系的道德困境,我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步伐,尽快理顺官商关系

政府体制改革和经济改革要逐渐实现同步,政治体制要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为企业提供合理的市场秩序,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为商人提供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使合法经营成本少于行贿成本,减少官商关系中的腐败需求。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扩大社会参与度

政府体制改革应主要集中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行政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保障机制,实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及时制定有关经济纠纷和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将市场机制中的非市场因素降到最低。政府体制改革的另一个方面是变封闭政府为开放政府,扩大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卡尔 波普尔在其著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指出,“开放社会提倡理性,权力接受民众的监督。很多官商勾结的腐败问题源于权力运作不透明,在其行使过程中不为民众所知。”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一针见血的指出,“一个强大的、活跃的 和警觉的社会,是制约国家权力,防范政治腐败的有利屏障。”根据世界著名反腐组织“透明国际” 的考察结果,世界上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大多高度重视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天然优势,在新形势下,我们更需要积极提高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度,构建一个多维度、公开、民众广泛参与的开放社会。

2.加强法治建设,明确官商关系

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是解决官商腐败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战国的商鞅曾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根据中国历代贤人名士的格言善行和民间谚语提炼编辑而成的《名贤集》也强调,“官居一品,万法依条。”在全面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环境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解决官商制度性腐败问题的精髓就在于将二者关系纳入法治轨道,让权力服从于法律,政治模式让位于市场经济模式。虽然我国的立法依然主要集中于宏观政策层面,注重原则性规定而忽视操作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道德说教性重于法律强制性和权威性,法律的配套措施和相关规范也存在盲区。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依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为解决官商关系的道德困境提供了正确的思路,指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向。

3.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体系

运用权力分散和制衡原则监督官商关系,注重社会舆论和民众监督的作用,是良性官商关系产生运行的重要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腐败问题,中国改革开放 年的快速发展又为官商的腐败勾结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企业有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得不通过腐败行为来获得政府的支持。随着“依法治国”在国家各个领域的确立,这一情况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为了保障官商关系沿着正常轨道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官商关系实施有效监督:(1)政府方面。需要强化政府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密切关注政府机构和个人在与企业接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公权与私企合谋,牺牲公共权利的寻租腐败现象,对那些违反党纪国法的政府机构和个人予以制裁;(2)企业方面。坚持按照法律办事,拒绝行贿等腐败行为。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对国家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接受社会、舆论和同行的监督。(3)充分发挥社会、公民、舆论媒体等第三方力量的监督作用,第三方力量可以对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监督,有力避免损害公共利益的官商关系的出现。

(二)构建廉政大环境,营造良性官商关系

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洁社会风气的塑造是一项长期工作,建立一个清廉的社会大环境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与立竿见影的法律制度和强力的监督手段不同,廉政环境更倾向于在潜移默化中让政府和企业形成强烈的廉洁意识。以亚洲廉政社会的标杆新加坡为例,一旦公职人员出现腐败情况,不仅高额退休金和公积金被全部取消,个人被开除公职人员队伍,还要承受社会环境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在这样的环境下,腐败行为为社会所不容,出现腐败情况的当事人将为整个社会所唾弃,亲人朋友避而远之,企业不提供工作机会,个人被彻底边缘化。

1.以廉政教育提升思想意识

中国的廉政环境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公权私用在社会中仍有一定的生存空间。社会对官商腐败处于一种“明是非但不干涉”的状态。这就需要我 们充分发挥廉政教育的重要作用,提升官员和企业家的廉政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廉政教育是塑造廉政环境的第一步,也是“百年树人”的重要环节。人的行为受思想意识的支配,要想实现官员从“不 敢腐到不想腐”的转变,刹住企业私下运作的不正 之风,廉政教育的作用不容忽视。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作为表现形式,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 廉政文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精神上,包括思想文化素质、价值观取向,对廉政问题的认知程度等等;物质上,既包括廉政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等制度体系,又包括廉政教育基地,文化广场,纪念景观等有形建筑和场所。廉政文化与法律法规相比,更加注重“软”性影响,注重预防作用,从社会文化上构建廉洁环境,实现官商之间的良性互动。廉政文化通过持续的教育、引导等方式,以及对典型人物的宣传和推广,形成整个社会拒腐防腐的整体氛围,在自然而然的状态下塑造廉政环境。当官商关系中的腐败行为为社会主流文化所不容时,官商间的良性互动就成了唯一选择。

结语

官商关系中的道德困境因客观环境而生,也因客观环境变化而亡。只有综合运用制度、法律、监督、文化等手段,做到“多管齐下”,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持续性和长期性,保持“警钟长鸣”,才能保证官商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

来源 | 湖南行政学院报

校对 | 崔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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