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債不還能否執行其個人財產?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人與人的交往是十分密切的,所以經常會有一些經濟上的往來,有些人還會找自己的親戚朋友借錢應急,

在借錢過後就應當及時還錢,但是社會上總是會有一些老賴,債權人只能到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那麼債務人欠債不還能否執行其個人財產呢?下面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債務人欠債不還能否執行其個人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所載明的給付金錢的義務,債權人有權依法向下達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會依法傳喚債務人,並要求其出具財產清單,並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指揮系統”之中查找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發現對方的不動產,會立即予以查封,用於執行生效判決。

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會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13條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之刑責。如果並未達到追究刑責的標準,對方不積極履行判決,法官會給其姓名證件號碼輸入“被執行失信人黑名單”,對其的高消費、貸款等方面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以此來迫使對方積極履行生效判決。

如何合法、有效地討回債務?首先,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借條、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視聽資料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

債務人欠債不還能否執行其個人財產?

然後,要有債務人起碼的信息資料。現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併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併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債權人無法找到他們,藉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也經常遷移住地戶籍,時間長了就查無其人。所以債權人必須注意保留蒐集債務人的信息資料。債務人是公司的要保留蒐集其經營證照複印件、銀行帳戶、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及股東的個人信息等。債務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蒐集其身份證複印件、工作單位名稱地址等。

最後,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利益線索。很多債務人往往聲稱無還債能力,事實上卻隱匿財產。對於欠債的公司,獲得其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可以大致瞭解其經營情況、瞭解其員工的收入狀況;對於欠債的自然人,可以瞭解其單位的其他職工的收入狀況、瞭解其家庭的消費狀況。

債務人欠債不還能否執行其個人財產?

是否可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其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更多資訊請下載資芽網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