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期節目討論的話題是債務人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債務人,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我們知道在向法院起訴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對於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法院都可以強制執行,除非是一些沒有價值的,強制執行沒有任何意義。

債務人有房子的,法院會查封債務的房子,然後進行拍賣,將拍賣後的資金除去法院的訴訟費、執行費、拍賣費後將剩下的錢交付給執行申請人即債權人。

對於抵押的房子能不能被強制執行,其實就是辦理抵押這個行為,房子還是否債務人的,若辦理抵押後房子還是屬於債務人的,這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抵押的房子;辦理抵押後,不屬於債務人的法院就不能強制執行。

債務人,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根據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債權人不轉移對該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擔保法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指債權人)和抵押人(債務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沒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是民法典草案有修改,民法典草案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財產。等到民法典正式頒佈後我再向大家講解。

債務人,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通過上面兩個法條可以知道,在房子上設定抵押時並不轉移該房子的所有權,該房子還是屬於債務人的合法財產,若到期抵押人沒有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抵押權人向法院起訴,可以拍賣抵押的房子,拍賣後得到的拍賣款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抵押權人不用參與分配。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給銀行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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