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罚50000元

千龙网北京5月2日讯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京发改价格处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组织分店促销商品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北京市发改委决定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市场检查工作安排,北京市发改委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6日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2017年12月26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销售商品依风护发素500ml/瓶(编码800153993),标价签标示“原价91.00元,现价45.50元,促销起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2日”。经查,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实际原价为89.00元。因此标价签显示的原价91.00元为虚假的;2017年12月26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销售商品标婷维生素E乳100ml/瓶(编码82418181),标价签标示“促销价12.80元,原价15.20元,促销起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经查,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实际原价为13.90元。因此,标价签显示的原价15.20元为虚假的。

以上事实有线索材料、询问笔录、合同和收据等证据为证。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其所售以上商品为市场调节价,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以上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因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配合检查,态度端正,认识到出现的价格违法问题,及时组织排查整改,并组织员工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提交了《整改报告》,符合从轻处罚情形。该事实有提取的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处罚规定》第七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发改委责令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查阅,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志伟,经营范围包括包装食品、包装饮料,销售百货、日用杂品、化工轻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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